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积极性,增强辅导员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提高辅导员工作效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内党教组秘发[2024]19号)和《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考核对象为我院专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以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标准,体现客观性、公正性、民主性、公开性和全面性的考核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牵头,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副部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系(部)书记担任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考核工作小组副组长;小组成员为系(部)行政人员、任课教师和学生等组成。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学院办公室、系(部)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应包括系部管理考核和学生评价。考核内容应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把廉洁自律作为底线,以辅导员带班、“一站式”学生社区工作等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为基准,从辅导员九大职责履行方面考察其育人实效、素质能力、成果转化等情况,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按考评、评定、公示和审定的程序进行。辅导员考核采用月考核和年终方式进行,月考核由各系自行完成。年终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进行,采取学生评议、系(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各系(部)的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学生评议、系(部)考评并汇总全体辅导员考核总分。
(一)学生评议:各系(部)从辅导员所负责班级学生中随机抽取不少于80%的学生,对所在班级的辅导员进行评议(被考核辅导员回避),填写《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评表(学生使用)》(附件2),并由各系(部)统计出每个辅导员的得分,此项考评占30%。
(二)系(部)考评:依据考核内容和考核原则,对辅导员的九大职责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填写《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评表(部门使用)》(附件1),此项考评占70%;各系(部)填写辅导员考评统计表(附件 3),交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统一审核。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综合学生评议、各系(部)考评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考评情况,按照被考核辅导员所得综合分数的高低,以系(部)为单位进行辅导员年度工作质量评定排序。
第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将考核结果报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考核结果存档备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成绩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5—89分为良好,60—84分为合格,考核成绩59分(含59分,小数点四舍五入)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年度内受到党内外纪律处分者,不能确定为优秀。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定为不合格等次: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擅自脱离岗位、拒不执行上级部署、因个人行为造成工作停滞等;
2.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与公共道德,出现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行并造成不良影响;
3.因失职、渎职引发重大事故,或给学院声誉、财产等造成重大损失;
4.在重大活动组织中履职不力,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且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5.奖助评定工作存在明显违规,因流程不规范、评定不公正引发群体性投诉或不良后果;
6.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包括私自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费用、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等;
7.个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发生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失范行为。
(三)被考核辅导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申请复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一周内将复核结论通知辅导员本人。
第十二条 结果使用
(一)优秀辅导员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进修学习等方面优先考虑并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进修学习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不合格辅导员,不能评为 “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在职称评定中不认定辅导员工作经历并解聘辅导员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附件:1.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评表(部门使用)
2.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评表(学生使用)
3.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评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