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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2-01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促进我院辅导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内党教组秘发[202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学院坚持高起点选聘、高品位培养、高标准管理、多渠道输送的原则,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与中国发展、中国特色与国际比较、时代责任与历史使命、远大抱负与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形势政策、校规校纪等主题教育及其他主题的教育内容。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按要求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和对心理委员、信息员的业务指导工作,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院、系(部)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按照实习相关规章制度,完成学生实习相关工作。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积极参与各种培训、辅导员工作室建设、思政类科研项目申报工作,提升自身业务能力。

第三章 辅导员岗位类型界定、配备和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岗位类型界定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党总支副书记(学管副主任)、学工办主任(副主任)、团总支书记(副书记)等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一线专职辅导员是专职辅导员的一部分,不包含党总支副书记(学管副主任)、学工办主任(副主任)、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具体是指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及各系部学生管理干事、院级及以上名班主任工作室成员、从事少数民族专项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辅导员的配备遵循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

辅导员人数按照各系(部)的在校学生情况确定。辅导员的配备,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和一线专职辅导员人数不足的,各系(部)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辅导员(带班总人数不超过本系学生数的三分之一。兼职辅导员带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

第八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原则上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新聘专职辅导员须为中共党员,具有学生干部经历或工作经验的优先。

(四)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党政办公室、纪检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由各系(部)负责。聘任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统一发放聘书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专兼职辅导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根据所带学生学制而定)。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学院教师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保障辅导员队伍业务能力提升机会。聚焦辅导员工作职责,构建核心课程体系,包括政治、教育、管理以及自身建设等内容模块。新入职辅导员培训,重点掌握主题教育、谈心谈话、党团活动、社会实践等思政工作方法,达到职业化基本要求;有一定工作基础的辅导员,重点提高其理论和研究能力,具备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针对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辅导员,注重从工作实际中凝练一般规律或理论,可以熟练运用理论指导年轻辅导员开展工作,成为专家型辅导员。确保每名辅导员每学期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新任辅导员须经过不少于40学时的系统培训方可上岗。推荐辅导员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培训,提供多种类学习实践平台和深造渠道。

第十二条 聚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激励辅导员参与辅导员名师工作室、“最美高校辅导员”、中青年骨干队伍和网络思政名师、思政精品项目、校园原创文化精品、优秀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案例,产出一批创新成果和实践范式。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获得全国“最美高校辅导员”“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的,等同于国家级最美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获得全国“辅导员名师工作室”、“思政精品项目”等的,等同于国家级教学团队、科研项目享受同等奖励绩效和职称评定加分待遇,自治区级、市级、院级同类项目称号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学院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四条 推进专职辅导员评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职称单列计划,或按照教师职务要求评聘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按干部系列竞聘相应行政职务。要把辅导员作为学院行政管理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通道,在学院各级干部聘任工作中,对符合干部任用资格和条件、参与竞聘的专职辅导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为相应行政职务。鼓励辅导员长期从事本职工作,逐步实现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把学生工作业绩和思政育人实效作为岗位评聘的主要标准,将有效解决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工作案例和工作方法,以及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科研成果统计、职称评聘成果,专项奖励等认定范围。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辅导员在岗期间,享受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或行政岗位津贴。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系部分类考核评价体系,系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与辅导员开展全覆盖谈心谈话。系部党总支要遴选政治素质过硬的辅导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加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学生党支部建设。

第十七条 学院将优秀专兼职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具体奖励参照《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政管理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院对专兼职辅导员实行学院、系(部)双重管理制度。学院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各系(部)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具备相关条件的专职辅导员鼓励其讲授思想政治、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每周不超6课时,其课时费用按照相应职称兑现。

第二十条 完善辅导员考核和评优评奖机制。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学院办公室、系(部)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应包括系部管理考核和学生评价。考核内容应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把廉洁自律作为底线,以辅导员带班、“一站式”学生社区工作等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为基准,从辅导员九大职责履行方面考察其育人实效、素质能力、成果转化等情况。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制定辅导员管理、评奖评优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辅导员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专项绩效、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工作量津贴发放标准:

专兼职辅导员津贴基础津贴按照15元/生/月计算津贴,分为月度考核津贴和年度考核津贴,以所带学生(在籍)数量为计算单位。

1.月度考核津贴=(13元/生×所带人数)×发放系数计算。

各系辅导员总数比例

月度考核津贴系数

前20%

1.2

中间60%

1.0

后20%

0.8

2.年度考核津贴=(2元/生×所带人数×9个月)×发放系数计算。

考核分值

考核津贴发放系数

考核等次

90分及以上

1.2

优秀

85-89

1.0

良好

60-84

0.8

合格

59分以下

0

不合格

3.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按照高职学生200/月计算津贴。

第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或存在收取、变相索取学生及家长礼金礼品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下的

(四)因个人失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不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经学院认定不宜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