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具有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含中高职贯通制学生)。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理。为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处理过程中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院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以任何方式干扰学院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
(三)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违纪事件中的组织、策划者;
(六)违纪事件性质、后果严重,情节、影响恶劣的;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按其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八)曾受学院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各项处分可累计加重,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条 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停止已享受的各种奖、助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市本级助学金、中职技工国家助学金除外),不准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处分期满按规定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泄漏国家秘密,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院秩序,造谣惑众,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的,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者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九条 故意伤害、欺凌他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涉及犯罪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通过信件、网络、电话等形式,发送恐吓、骚扰信息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外,视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本条款所列举行为,并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的,下同)所涉价值在300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初次偷窃作案所涉价值在301元-1999元之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所涉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偷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七)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八)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购买、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案值在500元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案值5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损坏公物价值超过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给予如下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且不允许参加补考;
(二)校内考试中的一般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校内考试中的作弊、严重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院组织的上级考试中的作弊、违纪行为,加重处分级别,直至开除学籍;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高职学生旷课,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未经批准离校,一学期内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中职或五年高职前三年学生处理按在以上学时的基础上加30学时进行处理。)累计达下列学时者:
(一)2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30学时以上,不满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40学时以上,不满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50学时以上,不满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请假旷课连续两周或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课堂上不守纪律,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课堂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课堂上污辱谩骂教师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课堂上殴打教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实训、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毕业设计(论文),买卖毕业设计(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外学术、技能、文体等竞赛活动中有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教室、实训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教学场所内打闹、喧哗或者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院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衅或者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提供管制刀具等凶器的,加重处分;
4.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加重处分。
(六)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酗酒闹事,造成较坏影响和较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九条 策划、组织各类非法集会、游行或者煽动、组织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对学生在校内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聚众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现场围观的,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者工具的,为打麻将、赌博放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者幕后操纵的,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它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院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学生不得将校外人员引入校内,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其它扰乱学院、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院稳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楼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按规定应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未履行相关管理手续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者将学生公寓的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寝室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擅自改变学生公寓结构、拆卸阳台推拉门或防盗纱窗,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在一天内由物主自行将宠物带离校园,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如被再次发现饲养宠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学生公寓晚间封寝后未按时归寝3次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无故夜不归寝1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次以上的(含2次),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生公寓晚间熄灯就寝后,仍在公寓楼内大声喧哗、打闹,影响他人休息,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寝室内或阳台存放饮料瓶、酒精、汽油、鞭炮等易燃、易爆品或者其它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在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使用电器升温设备、电磁炉、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被发现3次以上(含3次)使用禁用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连续3次(含3次)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寝室,对该寝室全体成员给予警告处分。
(十五)有其他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学院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者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它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者其它有害信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者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者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者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或信息系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校园内吸烟、乱扔垃圾、翻墙进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给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从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或传播未获出版许可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冒用学院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院利益,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院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使用学院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妨碍公职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执行公务或者阻挠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进行检查、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者提供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在学院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校园内有异性之间交往不得体(公共场合搂抱、亲吻等不得体行为)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条 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它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十一条 利用望远镜、手机、相机等工具或者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有骚扰、猥亵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三条 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四条 污损建筑物、公用设施、设备,或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破坏草坪,对所污损的场所、物品,要将其恢复原貌或照价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五条 阅读带有淫秽内容的报刊、杂志、书籍、电子出版物,访问反动、淫秽网站,收听、观看反动、淫秽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校园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院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含摩托车及改装大功率的电动车)进入校园,凡是私自驾车进入校园的除对车辆进行暂扣外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交由交警部门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电动车、自行车)不得超过承载量,超过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违反学院实习管理规定不参加实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九条 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条 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或参与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纪律 处分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 各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属系调查、取证,并提供违纪学生信息和相关资料,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形成书面记录,违纪学生认识错误,上交书面检查。
第七十三条 5个工作日内由所属系召开会议,系领导签发处分意见或处分建议。记过以下处分由所属系给出处分意见,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各系将处分建议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对各系意见进行审核,起草有关处分决定并报分管院长审阅签发。
第七十四条 学生无异议后处分决定生效,如有异议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学生工作处收到学生申诉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学生。
最终将学生检讨书、证据及相关告诫材料、学生对拟定处分的申辩等材料归档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违纪处理陈述和申辩谈话记录一份;
(二)学生本人用黑色签字笔手写检讨书一份,要求内容达到1页半以上(800字以上),文末学生本人签字并写明检讨日期,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认定事实经过;
(三)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一份;
(四)对于因旷课受处分的学生应提供课堂考勤表复印件,对于其他违纪行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所属系召开会议通过的学生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文件一份(记过以下处分直接出处分决定系学生科备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出处分建议),需所属系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电子版发给学生工作处负责老师。
特殊情况处理:如果本人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个人检讨书,可由班委、同宿舍同学各提供情况说明一份;系辅导员或班主任提供学生情况说明一份。
注意:所有材料的时间顺序为:检讨书——违纪处理申辩记录表——拟处分学生情况登记表——所属系处分建议(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七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系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所在系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2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八条 处分决定在学院范围内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受处分者是中共党员、预备党员的应该通知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处分者是共青团员或学生干部的应该通知校团委。
第八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生源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第八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免于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八十二条 初次违纪且情节较为轻微、按规定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学生,如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可向学院申请免于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拟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可向学生处提出免于纪律处分的书面申请。
第八十四条 学生处对学生免于纪律处分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免于纪律处分条件的,违纪处分决定暂不作出。
第八十五条 学生免于纪律处分的申请经初审通过后,应按规定参加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工作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具体形式由各系部指定。
志愿服务时数按以下标准执行:拟给予警告处分的,学生须完成40小时以上的志愿服务;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须完成60小时以上的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工作应分日实施,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应在2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八十六条 违纪学生在完成志愿服务工作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并由执行监督部门签署鉴定意见。
第八十七条 学生处对违纪学生考核期内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作出免于纪律处分的决定;考察不合格的,按纪律处分程序作出相应处分。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八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满后,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八十九条 处分的终止、解除
在受处分期间,学生行为表现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违纪学生受到处分后,应定期、主动地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每月填写《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记录及审查意见表》。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违纪跟踪教育期为6个月,教育考察次数4次,班级教育考察为单独约谈教育,系部教育考察形式为集中约谈。处分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终止处分申请,经考查,未发生新的违纪,并且表现较好者,填写《跟踪教育总结》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所在系负责人签署同意撤销处分意见后,在期限届满日可按期终止。
(二)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违纪跟踪教育期为12个月,教育考察次数8次,班级教育考察为单独约谈教育,系部教育考察形式为集中约谈。处在毕业年份的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为半年。对距毕业时间不足半年,按正常处理又适于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可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看后再发毕业证书。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具体如下:
1.留校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递交解除留校察看的书面申请。填写《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记录及审查意见表》;
2.班级对其在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做小结、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所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由学院领导签字批准。
(三)所有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或解除,但必须逐级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如经学生工作处考察其表现较差,则延长考察期限,原则上每次延长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考察。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对我院中高职贯通制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九十一条 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受到符合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十二条 学院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学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