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公寓值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营造安全、健康、和谐、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风尚,促进良好校风和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值班工作组织
第二条 值班工作由各系部根据住宿学生情况组织安排,值班人员原则上应该是现任班主任、辅导员或有班主任经历的教师。
第三条 各系部要将公寓值班工作纳入对班主任、辅导员的管理考核,充分考虑本系部公寓管理效果的前提下,各系部具体安排公寓值班教师人数。值班教师应按值班安排表值班,若因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值班,应事先做好代班调班处理。各系部每学期开学前将本学期的公寓值班表交到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值班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各系部值班教师是否按时到岗及履职情况。
第三章 值班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 各系部值班地点为本系部公寓值班室,如有变动务必提前在学生工作处备案。按每学期校历规定的学生在校时间,值班时间为每日晚上7:00—次日7:00之间(全天由门卫保安负责门禁,白天由班主任和公寓管理干事负责公寓相关事宜的处置)。
第六条 学生公寓值班除正常的专人值班外,各系部应当根据开学、放假、新生报到等重点学生管理时期的需要,临时安排系部领导、学管科负责人全天候值班。
第七条 值班教师要在本系部公寓值班室值班,除查宿舍、巡视巡逻、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外原则上不得离开岗位。每天晚上7:00—7:30之间准时到学生工作处公寓值班室(5号公寓107室)签到,值班室有变动及时通知各系部。
第四章 值班工作职责
第八条 值班教师主要负责带领学生会学生完成疫情防控晨午晚检等工作;核查学生夜不归宿、就寝情况、半夜离宿舍等工作;接受学生来访、处理学生突发事件,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做好值班记录。值班教师值班期间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巡视巡逻本系部公寓楼,其中晚上7:00-次日7:00之间至少巡视巡查三次,做到及时发现突发情况,化解问题。
第九条 值班教师在值班期间具有调度学生工作的权利。遇紧急情况,可直接要求有关系部领导及班主任、辅导员立即到校处理学生突发问题,并对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条 值班教师要按时到岗,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于次日上午9:00向本系部负责教师(学管科)反馈值班情况。
第五章 学生就寝查铺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就寝查铺工作以系部为主,采取本系部值班教师带领学生干部检查、核实的方式进行。值班教师负责学生就寝查铺的检查及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并做好学生就寝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校住宿。值班教师每天均要开展就寝查铺工作。当晚未在宿舍住宿,无特殊情况且无请假条者一律视为夜不归宿。凡夜不归宿的学生,值班检查人员必须当晚向学管科及班主任告知,并记录通报情况。相关班主任辅导员必须当晚调查落实具体情况,追踪学生去向,按照《学生管理制度汇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警示。
第十三条 周末回家住宿的赤峰市区内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后,准假时间内安全,由家长负责管理。住宿学生无论何时外宿(回家),均须班主任通过与家长联系核实、按照请假程序批准后才允许外宿。班主任要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四条 节假日班主任必须掌握所带班级学生去向并做好记录。学生因病、因事晚上不能回宿舍住宿者,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并按规定程序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口头或电话形式请假。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每月初将上个月检查登记学生夜不归宿的情况以系(部)为单位进行汇总、通报。
第十七条 就寝查铺必须按照流程规定,明确责任人,学生会干部、宿舍长、班级学生干部未认真进行检查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资格;弄虚作假者,出现重大恶性事件者,弄虚作假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值班教师未进行检查者,按脱岗处理,出现重大恶性事件者,追究管理责任。
第六章 突发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 遇有学生个人突发事件,如生病、急事、心理问题等,值班教师应尽可能地协助学生解决,如解决不了应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遇有学生重病、受伤等情况,值班教师应在及时组织入院治疗的同时,联系班主任,并上报系部。
第二十条 遇有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群体冲突,值班教师应及时调解并与班主任及学管科负责人联系,如控制不了局面应及时联系学院安保处。
第二十一条 遇有学生重大不稳定因素、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在积极引导、控制学生的同时,要向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安保处汇报。
第七章 值班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值班管理采用双级管理模式,各系部负责监督检查本系部值班老师按时到岗、履职及处理事件等情况;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检查全院值班教师的是否按时到岗、履职及处理事件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值班教师迟到、早退或无故脱岗一次在系部范围内通报批评;迟到、早退或无故脱岗两次,在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迟到、早退或无故脱岗三次,取消班主任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担任班主任、辅导员。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领导和班主任、辅导员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遇有值班教师通知突发事件要求到校时,应立即与有关人员及时到校处理学生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