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学生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关于办理学生毕业证及相关毕业手续的规定
学生证管理办法
学生上课出勤考核办法
学生请销假制度
考场守则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暂行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校内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 学生工作制度
辅导员班主任聘用管理办法
见习班主任工作制度
班主任教育质量奖励办法
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
辅导员谈心谈话制度
家校联系制度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部分 学生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培养合格人才,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所,符合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异动信息记载流程为: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医院诊断证明、入伍通知书等),并经相关职能处室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2、系部每月初三日内将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异动纸质信息统计并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每月月初第一周内将学生异动信息汇总,并将异动纸质信息报送招生处;
4、招生处在本月内将学生异动信息在全区高校学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修改并上传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每学期末更新一次学生花名册,并将更新后的学生花名册分别报送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及各系部;
5、教务处在本学年将学生异动信息在学院人才培养数据平台完成数据信息修改。
第五条 学生应按规定完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课程及其他教学内容。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执行《学生成绩评定办法》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者,不准毕业。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八条 加强学生考勤工作,除课堂教学外,集体活动都要严格考勤,缺勤者以旷课论处。处理按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具体细则执行。
第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处理按照《学生考试与成绩及毕业与结业管理办法》具体细则执行。
第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技工学生不办理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留降级),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伤等情况连续请假耽误学业超过6个教学周者,由学院批准,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两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年考试科目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三门以上考试科目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生产实习不及格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高职学生退学时,同时报内蒙古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一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学制内未能完成学业,学籍最多可延长三年。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等级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生产实习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体育成绩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处分在修满学业一年后仍未撤消者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没有达到毕业资格的学生不予推荐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高职学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内蒙古教育厅注册,并由内蒙古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附件2: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附件3: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附件4: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动退学申请表
附件5: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
附件6:学生学籍异动情况登记表
附件1: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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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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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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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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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 起止时间 |
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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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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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 家长意见 |
本人签字(按手印): 家长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
班主任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系部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学生处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招生处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教学副院长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常务副院长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说明:1、办理休学时需提供休学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或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办理复学时必须凭休学证明书及学费收据办理复学手续。
3、本申请表一式五份,系部、招生处、教务处、学生处、本人(复学时用)各存一份。
附件2: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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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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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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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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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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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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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学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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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班主任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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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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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招生处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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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副院长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常务副院长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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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学生持休学申请表办理复学,本申请表一式四份,系部、招生处、教务处、学生处各存一份。
附件3: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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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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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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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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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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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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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学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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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 家长意见 |
本人签字(按手印): 家长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
班主任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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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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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招生处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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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副院长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常务副院长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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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申请表一式四份,系部、招生处、教务处、学生处各存一份。
附件4: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动退学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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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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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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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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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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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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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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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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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退学原因及与学生、学生家长的联系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说明) |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系部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学生处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招生处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本申请表由班主任负责办理,不需附离校清单;
2、本申请表一式四份,系部、招生处、教务处、学生处各存一份;
3、本手续办理完毕后,其证明只在学校各相关部门留存,不给学生,如学生需开具退学证明并办理提档等手续,需本人按退学申请表重新办理退学手续。
附件5:
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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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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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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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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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 校名称 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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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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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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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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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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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 校名称 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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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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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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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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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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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高考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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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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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当年对应 专业最低录取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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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学 理 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转 出 学 校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转 入 学 校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转出 省级 教育 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
转入 省级 教育 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四份,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各存一份;
2、随表附上高考招生录取名册、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3、本表请妥善保存,凭本表办理电子注册和毕业文凭验印手续。
附件6:
学年第 月份学生学籍异动情况登记表
系别: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专业 |
班级 |
学号 |
学制 |
异动类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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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注:异动类别为;转入学、转出学、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留级、休学、复学等。
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学生档案管理包括入学档案管理、学籍档案管理、毕业生档案管理、遗留档案管理。
一、学生入学档案管理
㈠档案内容
⒈统招专科生档案: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
⒉对口专科生档案:中专段毕业生档案、对口考试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
⒊五年制专科:入学年度招生考生登记表。
4.技工学生档案:重新建档。
㈡档案收集
⒈新生报到后将自带的考生档案统一交给所在系班主任。班主任应检查档案是否密封(如未密封,应检查其中内容是否完整,并做记录告知学生)。各系于10月底将收集的学生原始档案以班为单位附名单(按学号排序)后交学生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缺失的均要在名单上注明。
⒉五年制学生入学档案由招生办完善后以班为单位附名单排序后于10月底前交学生处。
3.技工学生入学后各系统一到学生处领取档案袋进行建档。
㈢档案管理:统招专科学生(含对口专科学生)、五年制专科学生原始档案(即考生档案)由学生处负责保存,技工学生无原始档案由各系负债重新建档,毕业后交学生处统一归档。
二、学生在校档案管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该归档的材料:统招专科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档案包括学籍登记表(包含学年鉴定)、毕业生登记表、总成绩单、实习鉴定表、获校级以上奖励证书复印件、获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学生违纪处理材料,如有休学、复学情况的学生档案内应放休学复学审批表。技工学生档案包括学籍登记表(包含学年鉴定)、总成绩单、实习鉴定表、技术等级鉴定表、奖励证书复印件、学生违纪处理材料。
⒈学生在校档案的初建:
(1)档案袋:各系在每年11月到学生处领取空白档案袋,并按要求真实填写。在档案袋上填写新生的系、专业、姓名、性别、年级、籍贯、学制、学号等基本信息,按学号顺序编号排序,在校期间统一由各系保管存放。
(2)学籍登记表(学年鉴定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各系到学生处领取学籍登记表组织学生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同时,班主任按年度对学生进行学年鉴定,学年鉴定应包含学生个人情况、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等,系意见由各系组织人员填写。填表日期为入学年的9月30日,学年鉴定日期为每年3月10日。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在校期间各系统一由各系保管存放,毕业后交学生处按流程进行审核签署学校意见并加盖公章。
(3)其他相关材料:学生在校期间学籍异动及奖惩材料,应及时存入个人档案内,内容应真实完整。
⒉相关要求:
(1)各系学籍管理由本系学生科具体负责,定期整理档案,按年级、班级分门别类存放。学生转系、转专业、休学、复学时,根据学生办理的相应手续及时将学籍异动学生的档案放至异动后的年级、班级。
(2)各类材料必须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归档材料必须完整、规范,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材料真实,由承办部门署名并注明形成材料时间。除电传材料须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
(3)各类档案材料中学生鉴定都要求从德、智、体及综合能力素质方面全面评价,认真填写。档案材料中学院(全称)、系(全称)、专业(全称)、学号(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编排)、姓名(与审批表和身份证名字一致)、学制用阿拉伯数字。
三、毕业生档案管理
㈠毕业生档案归档要求
学生毕业当年5月中旬,各系把整理好的毕业生在校档案送到学生处与入学档案合并形成学生毕业档案。各系配合学生处整理完善审验合格后,履行签字移交手续。在档案整理过程中,要求明确责任,做到谁整理谁负责,切实完善好毕业生档案。 。
1、毕业生档案内容:统招专科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档案:(1)高考档案(2)学籍登记表(包含学年鉴定)(3)毕业生登记表(4)实习鉴定(5)成绩单(6)毕业生报到证副证(7)奖励证书复印件(8)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9)学生违纪处理材料。技工学生档案:(1)学籍登记表(包含学年鉴定)(2)实习鉴定(3)成绩单(4)奖励证书复印件(5)等级鉴定表(6)学生违纪处理材料。
2、封装时间安排:各系在学生毕业当年5月整理归档后,应于六月中旬到学生处进行封装,各系具体封装时间由学生处进行通知。
3、移交要求:
(1)档案以班为单位附名单、按学号排序,各系档案负责人或班主任签字后交学生处。档案材料不齐全的需注明缺失项目。
(2)归档材料交接时,双方经办人经核对无误后履行相关手续。如送交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学生处有权退回,由系按要求重新整理。
㈡毕业生档案寄送
毕业生档案材料是用人单位选拔与使用毕业生的重要材料。学生毕业后,普通专科、对口专科、五年制专科,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学生处按就业处提供的学生报到证副证、转递邮寄。
未落实就业单位学生的档案由学校免费保存两年。择业期结束(两年)学生处将档案寄到该生生源所在地教育局或人才交流中心。若学生申请继续保留其档案的,按市人才中心的收费标准收取保管费。两年内如果落实就业单位,凭报到证或用人单位调档函到学校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毕业生档案转递应通过邮政局寄发或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做详细登记。毕业生档案的查询,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毕业生的档案,可来人、来函到学生处查询。学生档案原则上不准由本人自带,但因特殊情况可将档案密封并履行相关手续后自带。若档案丢失,由本人负责。
四、遗留档案管理
学生处负责学生遗留档案(含学籍异动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学籍异动学生待办理完学籍异动手续后一周内,转专业学生档案由转出专业所在系提供给转入专业所在系,验收合格履行签字手续后由转入专业所在系归档管理。其它学籍异动的学生档案(含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履行手续后移交给学生处管理。休学学生等办理完复学手续后,学生处将学生档案移交所在系管理。转学学生档案由学生处整理后凭学生转入学校调档函密封后寄(交)。留(降)级学生由学校正式行文,学生到相应系注册后一周内,由学生处将学生档案移交所在系管理。参军入伍学生入伍相关手续复印一式两份,一份存所在系,一份由各系交学生处存档。所有学籍异动形成的正式文件,学生处负责存档。
五、学生档案的阅档
学生档案原则上只限本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班主任查阅。
学生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时,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提供有效证件,学生原始档案需经所在系以上单位证明,经学生处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借阅,系存档材料由所在系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借阅,借阅期不超过三天。若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补办借阅手续。档案借出后必须严加保管,做到档案齐全、万无一失。归还时,管理人员要逐份核对档案材料,出现污损、丢失,由借阅人负责。
档案政审查阅,需持查阅单位的介绍信,经由学生处主要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方可查阅。任何人查阅档案时,严禁涂改、抽取、撤换、复制档案内容。
六、纪律要求
档案材料的提供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交归档材料。
学生处及各系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借阅制度,接收、移交档案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登记。如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追究责任。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新生一经我校录取,自报到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报到者,不予退还该考生档案。中途退学或开除的学生一律不予退还档案。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关于办理学生毕业证及相关毕业手续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严格学生毕业证书及相关毕业手续的办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证书的办理
1、毕业条件:凡在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按规定学费标准如数缴纳学费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准予毕业,办理毕业证书。
2、毕业信息确定:拟毕业的学生每年4月初,学生处、教务处及各系核对毕业生文字信息及照片信息。
⑴文字信息:所采集信息必须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纸质信息表须经学生本人签字及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系主管领导签字,由系统一盖章后和电子版信息一并交学生处审核汇总,以保证毕业生信息录入准确。
⑵照片信息:技工毕业生由学生处统一组织采集,高职毕业生由招办负责统一组织采集,各系配合。在毕业生离校前将剩余照片发给毕业生妥善保管,并告知学生在补办毕业证或学历证明时须用同底版照片。
3、三处联审五长签字制:毕业证书办理采取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三处联审,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院长、院长五长签字的制度。
⑴学生处在每年4月初,核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操行成绩,违纪情况,对拟毕业学生分类、分专业按班级学号顺序制做毕业生联审表,由学生处长审核签章后交教务处审查。
⑵教务处对毕业学生成绩进行审查,4月10日以前完成审查工作,对成绩合格的学生由教务处长签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签章,详细登记其门数和科目,并列表造册,以书面形式转交学生处。联审表审查签章完毕由学生处于4月11日前转交计财处审查。
⑶计财处对学生缴费情况进行再次统计,对如数缴纳学费的学生由计财处处长在联审表上签章。对欠费学生不予签章,进行登记后并详细标出所欠数额,制表造册以书面形式交学生处。计财处4月13日以前完成联审表的审查,转交学生处。
⑷学生处按照教务处、计财处的审查结果确定办理毕业证学生名单,并将学业成绩不合格、操行成绩不合格、欠费学生的名单另列表造册(以下称联审小表)。
⑸学生处6月5日前将联审表报分管院长审核,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分管院长签章。
⑹学生处6月7日前将联审表报院长审核,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院长签章。
⑺学生处按实有毕业学生数购置有关证件,填写内容,组织各系张贴照片,6月10日到学院办公室对毕业生毕业证审核盖章。
⑻普通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毕业证同时办理。
⑼专科学生在毕业当年6月15日前,将签署完善的就业协议书交就业处的可办理就业报到证。
4、学院档案室依据学生处提供的毕业生联审名单,核对录取审批情况、学籍异动情况,对于经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院长、院长签章的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证加盖印章。办证后,将完善的毕业生联审表留学院档案室归档,联审小表留学生处。如果在4月30日后交清学费或经毕业后补考合格的毕业生由学生处按以上程序集中完善联审小表的联审,办理毕业生手续。
5、6月15日后学生处到省教育厅办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毕业证。
二、相关毕业手续的办理
为保证学生毕业手续的正常办理,各有关处室在接到办理上一程序的处室交来的有关资料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并注明收件日期及收件人姓名,以备考核办查询及处理。
1、学生处应在全部理论课学习结束时日的30天前,将本届毕业学生名单分班级报教务处、计财处、就业处、保卫处、图书馆、物业公司等等。
2、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成绩信息,结算学生书费,完善学生的实习鉴定表等。
⑴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当年3月份的第四周双休日进行。下列情况可参加毕业前补考:实习前一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科目;正常考试时因特殊原因经教务处批准暂缓考试的科目;正常补考不及格符合重修条件且重修期满的科目。考试作弊原则上不予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经所在系、教务处、学生处审查批准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⑵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七门(含七门)以上不及格者,发给相关学习证明,劝其退学。四门(含四门)-六门(含六门)不及格者不办理毕业证书,予以留级,留级学生随下届跟班学习,并足额缴纳一年的学费,符合毕业条件的,随下届学生办理毕业手续。经毕业前补考仍有1-3门不及格者可参加由教务处在学生毕业当年组织的补考,合格者发放毕业证书,仍不合格者,不及格科目须单科重修,重修采取自学形式,时限一年,重修期满随下届学生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随下一届学生办理毕业证书,重修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⑶在每年6月10日以前,按学籍管理规定,将确定留级、劝退、1-3门成绩不合格缓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名单,学生处将未撤销纪律处分缓发毕业证的学生名单,报请学校研究确定后下发文件,并由学生处在6月15日以前通知学生办理相关事宜。
⑷在学生实习前一学期开课后两个月内通知相关系的毕业班,给毕业班级学生结算书费。
⑸毕业生领取毕业证前应将完善的学生实习鉴定册转交各系,由各系完善毕业生档案。
⑹在毕业当年6月30日前将毕业生毕业成绩单发放到各系,由各系完善毕业生档案。
3、就业处协同各系做好学生就业相关工作。
⑴就业处在学生实习离校前一个月内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同各系认真组织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在毕业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应最迟在毕业当年6月10前将签好的就业协议书交各系,各系于6月15日前统一上交就业处,以便及时给学生办理就业报到证。签订正式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由各系对就业单位进行备案,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在毕业前未签订正式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时应及时将灵活就业合同上交各系,由各系统一交就业处,以便及时将我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上报教育厅。
⑵未在毕业当年6月15日前办理报到证的专科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找到工作后,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交就业处办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回原籍的毕业生可随时向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由系汇总上报,就业处定期于每月18日或28日到教育厅办理专科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两年择业期满的毕业生将于毕业两年后的6月30日派回原籍。
4、安保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库信息,在毕业生返校前十五日内办完学生户口迁出手续。
5、图书馆在学生实习前一个月内通知各系办理毕业班级学生退还图书及图书证手续。如学生在实习期间需借阅图书,应在结束实习前一个月内办理退还图书及图书证手续。图书馆最迟在毕业生返校领取毕业证之前全部办完学生还书及图书证的退还手续。
6、计财处应根据学生处提供的名单,除利用寒暑假前催缴外,必须在学生进入实习前的20天前,整理完毕业学生欠费名单和数额,通过学生处向各系发放催款通知单,注明缴费时间和处理办法,并通知各系不予统一安排实习。
7、各系在6月10日前领取并办理学生离校清单,于毕业生返校前到各处室审核办理学生离校手续。同时加强毕业生离校时的安全教育等。
三、毕业证书的发放
1、毕业生返校领取毕业证的时间定于每年7月15-16日(工作日不休息)。
2、毕业证书必须指定专人发放,谁发证谁负责。学生处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证书以系为单位于7月13日-7月14日发放并做好毕业证的交接手续,并将每位不能发放毕业证的原因(欠交学费、违纪未撤销处分、成绩不合格、国家助学贷款未办理还贷手续、档案材料不齐全等)告知各系,各系明确学生不发证的原因,做好相关解释及处理工作。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缓发毕业证书:
⑴成绩不及格者参照二2(2)条执行。
⑵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撤销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分别缓发毕业证书3个月、6个月、10个月、一年)。
⑶联审欠费造册的学生,其毕业证暂由学生处保管,领取时由学生处负责审查,确已缴清欠费者(凭收据和计财处长签字),报分管院长和院长签字,学院办公室凭院长签字加盖钢印后,由本人领取。
4、各系于8月底以前将未领取的毕业证,统一交回学生处。8月底后回校领取毕业证的同学,到学生处办理领取毕业证的手续。
5、因欠费、成绩不合格或其他情况未能按时毕业者,合格后拿着相关凭证到学生处办理,学生处将在每年6月底或12月底为其统一办理毕业证,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毕业证书(证明)补办
1、毕业证书的补办:学生毕业证,在毕业后三年内丢失的,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经学籍室核查后,由学生本人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中专毕业证须在市级以上报刊,专科毕业证在省级以上报刊),并填写《申请表》,经相关处室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超过三年,只办理学历证明。
2、报到证的补办:专科毕业生遗失报到证的,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和学校出具遗失证明。在择业期内,由学校统一办理,补发报到证,超过择业期,只开具报到证证明。中专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将报到证遗失的,本人提出申请,学籍室审核后,由学生本人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学校统一补办,超过择业期只开具报到证证明。
五、工作要求
毕业证及毕业手续的办理、毕业证的发放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各相关处室、系必须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出现差错要实行登记,并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办理学生毕业证相关部门工作时间表
附件1:
办理学生毕业证相关部门工作时间表
处室名称 |
时间 |
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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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4月1—4月10日 |
组织各系核对,上报实习学生信息 |
毕业当年4月11日—4月13日 |
向相关处室提供本届毕业生名单 |
毕业当年4月15日前 |
制作毕业生联审表 |
毕业当年4月15 |
确定毕业生名单、制作联审表小表 |
毕业当年6月15日—6月30日 |
到省教育厅办理毕业证 |
毕业当年7月15日 |
指定专人以各系为单位发放毕业证 |
教务处 |
毕业当年3月底前 |
通知相关系毕业班结算书费 |
毕业当年4月底前 |
转交各系学生实习鉴定册 |
毕业当年4月15日前 |
审查毕业生成绩,完善联审表 |
毕业当年5月20日前 |
确定留级、劝退、缓发毕业证名单 |
毕业当年5月30日前 |
将毕业生成绩单发放到各系 |
计财处 |
毕业当年4月5日前 |
通过学生处向各系发放欠费催款通知 |
毕业当年4月15日前 |
审查毕业生缴费情况,完善联审表 |
就业处 |
毕业当年4月10日前 |
发放协议书和灵活就业合同 |
安保处 |
毕业年7月1日前 |
办完毕业生户口迁出手续 |
图书馆 |
毕业当年4月10日前 |
办完毕业班级学生退还图书及图书证的手续 |
各系 |
毕业当年6月20日—7月15日 |
到学生处领取离校清单、完善相关手续 |
毕业当年7月13日—7月14日 |
到学生处领取毕业生毕业证书 |
毕业当年5月1日—8月15日 |
交学生处毕业生档案 |
毕业当年8月31日前 |
统一将未领取的学生毕业证上缴学生处,并做好情况说明 |
办公室 |
毕业当年年4月15日前 |
对完成审核毕业生联审表盖章 |
学生证管理办法
一、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凭证和标志,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不得损坏及涂改;若发现非本校在籍学生使用本校学生证时,将严肃查究。学生应遵纪守法,维护学校荣誉。
二、新生入学报名、录取、注册、交费在籍后方可发给学生证。
三、每学期开学报到缴费后,各系各班级按要求统一组织本系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后以班级为单位两周内持学生证到学生处报到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方为有效,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注册。
四、凡把本人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者,或在申请补发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和损失,由本人负责。
五、学生退学和毕业离校应交回学生证。
六、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贴于学生证封底“购票优惠卡粘贴处”。此卡一经粘贴将不能揭下重贴,如揭下将破坏读卡信息码,此卡将因无法识别而作废。
(二)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中按每学年4次增输乘车次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有效期与学生证有效期相同。
(三)优惠卡消磁或损坏者、入学统一办理时没有办理者,每学期期末统一办理(每年6月、12月各一次,具体时间届时通知),其余时间不接受单独补办和充值的申请。
(四)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擅自涂改。如果家庭住址迁移时,应及时提交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查后,方可更改乘车区间。
七、办理学生证初发有关手续:
(一) 凡丢失学生证,必须立即向本系学管科挂失,在未发现有人拾到并交回丢失的学生证的情况下,给予办理补发学生证,补办学生证以系为单位,统一办理,原则上不接受个人补办;
(二)学生证补办手续:学生在本系学管科详细填写《申请补办学生证登记表》,一式两份,原学生证编号、学号等全部栏目,不得漏缺,按序交学院一份,学生所在系部学管科自留一份备查,并携带发票和相片到学生处办理。若学生证因洗坏等原因需补办,必须将被损坏的学生证连同相片一并交学生处方可办理;
(三)每学期开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和每学期放假前二十个工作日内为学生处补办学生证件日,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
(四)补办学生证应交纳工本费20元。
(五)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原证件交回学生处注销,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本学生证,如发现一人二证,视情况严肃处理。拾到他人学生证时,应立即交还学生所属系。
学生上课出勤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上课出勤(理论课,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考核办法。
一、学生上课出勤考勤的责任人为该课程的任课教师,考核责任人每节课必须严格按规定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和《学生上课出勤统计表》并在上面签字,不得弄虚作假。
二、学生到课率达不到85%时,任课教师要及时向各系主任反馈相关信息,各系与相关处室要认真调研,研究解决办法。
三、学生上课耽误10分钟按缺课处理。没有特殊情况学生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教室,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任课教师批准。
四、对学生出勤情况,各系应以班级为单位每周统计一次,每月底将统计结果交教务处。
五、教务处每月初将学生出勤超课时情况反馈给学生处,学生处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理。
六、每学期末结业考试前,各系对各班级学生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向教务处提交缺课时数达该课程学期总时数的20%的不准参加考试学生的名单。
七、每学期末结业考试前,任课教师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向所在系提交无故不完成作业或实习报告25%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经系确认后,与上款所述名单一同交教务处。
八、教务处在结业考试前,公布不准参加考试、重修、留级的学生名单和科目。
九、学生对出勤考核有异议者,可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系进行复查。
附件1:学生出勤管理流程图
附件2:学生上课考勤统计表
附件1: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出勤管理流程图

附件2: 学生上课考勤统计表
系别: 专业班级: 考勤员签字: 班主任审核(签字): 填表时间:
上课时间 |
上课地点 |
课程名称 |
应到 人数 |
实到人数 |
请假学生姓名及学号 |
旷课学生姓名及学号 |
任课教师签字 |
星期一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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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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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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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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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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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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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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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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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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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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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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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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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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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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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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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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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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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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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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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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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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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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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班级每周一上午10点前报系学管科,学管科每月末将统计情况报教务处,教务处下月初将超课时受处分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学生处下处分决定。
学生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类别
1.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2.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
3.公假:因参加国家、自治区、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学生处、团委、各系等)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4.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
二、请假办理手续
学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1.一天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审批;
2.三天以内(含三天)的请假,由班主任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系学管科审批;
3.四至七天的请假,由班主任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系学管科和系学管领导审批;
4.一周以上的请假,由班主任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系学管科和系领导审批,再报学生处审批,最后分管院长签署意见;
5.考试期间(包括补考、阶段性考试等)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病假等),无论请假时间长短,须由学生处、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缓考手续。
三、请假单填写
1.学生应准确填写请假单,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请假的理由、请假的天数和销假时间等信息,格式不准确、未销假等请假条均无效。
2.因病请假,必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学院相关部门的证明;因特殊事情请假必须提供学生家长意见。
3.按照准假权限不同,分别由班主任、系学管科、系领导,以及学生处逐级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学等集体活动。
四、销假
1.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到系学管科履行销假手续,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
2.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补假手续,补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附件1: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条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条
(系部存根) 编号:
姓名 |
|
专业 |
|
班级 |
|
学号 |
|
起止时间 |
|
天数 |
|
学生联系电话 |
|
家长联系电话 |
|
请 假 事 由 |
签名: 年 月 日 <证明材料附后> |
系部审批意见 |
班主任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学管科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系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审批意见 |
学生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学生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1、病假要有医院证明,事假、因公请假须提交有关证明; 2、请假一天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系学管科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之内由系主任审批,七天以上由学院审批; 3、编号由系学管科填写(二联相同); 4、学生返校后请及时到班主任和相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
…………………………………系部公章处(请沿此线撕下)…………………………………………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条(班级存根) 编号:
姓名 |
|
专业 |
|
班级 |
|
学号 |
|
起止时间 |
|
销假时间 |
|
审 批 结 果 |
校内各部门: 经审核,已同意该生的请假申请,请各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系部公章 年 月 日 |
考场守则
理论知识考试以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0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以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以学校制定的考核标准为依据。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持准考证进入考场,并按规定的座位就座,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三、参加考试的学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除携带考试必备的用具(如铅笔、橡皮擦、尺、钢笔或圆珠笔)外,不准带入技术资料和任何工具书,否则按作弊处理。
四、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后作特殊处理。
五、在考试过程中,如遇试卷印刷不清或其它问题时,需举手向监考教师示意,由监考教师解决。考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否则,按作弊处理。
六、考场中不得使用任何通迅工具,否则按作弊处理。
七、考生间不得出现交头接耳、传递试卷或纸条等现象,否则,按作弊处理。
八、考试时,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否则按作弊处理。
九、在考场上,考生要妥善保管好试卷,不得让其它选手抄袭,否则按作弊处理。
十、发现作弊者,成绩一律按“0”分计,该考试科目不准补考,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在考试规定时间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考试时间。
十二、考生必须尊敬监考教师,听从监考教师的指挥,考场内不得出现与监考教师顶撞、谩骂或其它不礼貌行为,否则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为了奖励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弘扬先进事迹,树立榜样,进一步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促使广大学生严格按照“三好”标准要求自己,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项目
(一)区级“三好学生”,区级“优秀学生干部”、区级“优秀毕业生”
(二)院级“三好学生”,院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毕业生”
二、区、院级“三好学生”评定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质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参评区级“三好学生”需获得过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三、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
2、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在学生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参评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需获得过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四、区、院级“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志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创业。
2、热爱所学专业,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优秀。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
3、积级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参评区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需获得过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6、对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发明创造等方面事迹突出的,或在全国或地区性重大赛事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在智育、体育方面的评选条件,破格参加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
五、评定办法
(一)凡在我院学习的统招高职学生,均可参加评选“三好学生”。
(二)凡担任班委、院系学生会干部的学生,均可参加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三)评选三好学生应与评定奖学金紧密结合。院级三好学生一般是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中德、智、体等全面发展者,获得校内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直接获得院级“三好学生”。区级“三好学生”应是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中德、智、体等全面发展者,其中体育达标成绩必须良好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从事社会工作成绩显著者,考试成绩无补考。优秀毕业生必须是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前15%的。
(四)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本系统招高职学生总数1%,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本系统招高职学生总数3%,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本系统招高职学生总数的5%,区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本系三年级学生总数的3%,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本系三年级学生总数的6%。
自治区级和院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须在所在班级充分酝酿,通过民主推荐产生,班主任严格进行审核。
(六)评选工作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处下拨指标,各系组织评选,评选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核,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七)各系要按下拨指标和上报时间及时评选、上报。逾期不上报的按放弃评选资格处理。
六、奖励办法
(一) 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由自治区教育厅、团区委、学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由学院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二)张榜公布名单,由学院、系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七、中职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倡导学生自我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评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力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学年内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和平均值。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和平均值。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评选优秀学生、评奖评助、发展党员的依据、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和推荐就业的依据,并存入学生档案,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合格者将延迟一年毕业。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表现测评、人文素质表现测评、学业表现测评、班级考核小组评议4个部分,其中思想品德表现测评占20%,人文素质表现测评占15%,学业表现测评占60%,班级考核小组评议占5%,综合素质测评总分100分。
其计算公式是:综合素质测评分=思想品德表现测评分×20%+人文素质表现测评分×15%+学业表现测评分Í60%+民主评议测评分×5%。
第二章 思想品德表现测评
第五条 思想品德表现测评主要是对学生行为规范、团队概念、助人为乐等素质进行测评。满分为100分,基础分60分,考评分40分。
第六条 思想品德表现测评的主要内容:
1.每月请假1次不扣分,请假2次及以上根据情况扣1-2分(请假以各系学管科记录备案的为准);迟到1次扣3分,旷课1次扣5分,早退扣4分;凡旷政治学习、党团活动、班会等各种会议,视为旷课。
2.带食品进入教学区每次扣3分;穿拖鞋、吊带、奇装异服进入教学区每次扣3分;干扰课堂秩序,不听老师教导者每次视情况严重程度扣5-10分。
3.在宿舍内务抽查或检查中,内务不合格的,每次视情况扣1-5分;在系里或学院进行的年度检查评比活动中,获得系级优秀宿舍者每人每次加3分,获得院级优秀宿舍者每人每次加5分。
4.不佩戴门禁卡进出公寓且不配合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者每次扣5分;未经登记批准,擅自带学生入公寓者每次扣5分;违纪借用他人证件者,借与被借者均每次扣5分。
5.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按处分进行扣分,受通报的扣每次扣5分,受警告处分每次扣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20分,受记过处分每次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每次扣40分。
6.违反公寓管理办法的违纪行为,如夜不归宿、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属个人行为的,违纪者每次扣5分;属集体行为或者集体包庇行为的宿舍每人每次扣5分。
7.参加无偿献血,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者,受所在系或学院通报表彰奖励者每次分别加3分和5分,获院级以上表彰的按级别加10-20分。
8.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每次活动加1-2分,最高累积不超过6分;代表学院参加校外竞赛每次加6分;在活动的组织参与中,存在不负责任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每次扣5分。
9.学生干部根据其级别和工作成绩给予加分。院级学生干部,部长及以上干部,每学期给予6-12分的加分,干事给予2-6分的加分;系级学生干部,部长及以上干部,每学期给予6-10分的加分,干事给予2-6分的加分;班级学生干部,班长及团支书,每学期给予6-8分的加分,其他干部给予2-4分的加分;担任一学期以上的学科代表和寝室长给予1-2分的加分。学生干部的考评由指导老师根据团队人员的表现分级给予考核加分。学生干部考评不累计加分,以得分最高的任职给予实际加分。学生干部本职责以内的活动参与,不再给予加分。
10.学生干部扣分情况: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负责任,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者;考核记录不实,原始材料不全,考核不公正者;发现各种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者,视其情节轻重每人每次扣2-5分;本测评办法所有扣分项目,学生干部扣分均予以翻倍。
11.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并按期参加培训的每年加4分,在培训中不服从管理或期间无特殊情况退出的扣除相应分值。
12.参加在系部或学院备案的升旗手加2分。
13.参加勤工俭学一学期以上的学生每次加5分。
14.以上标准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标准酌情加分、减分。
第三章 人文素质表现测评
第七条 人文素质测评是针对学生的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文体艺术等素质进行测评。满分为100分,基础分60分,考评分40分。
第八条 人文素质测评的主要内容:
1.参加在学院或系部备案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有提交实践报告者,每次加2分。
2.积极为院、系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酌情加3-5分。
3.通过英语三级及以上过级考试加5分,通过计算机国家二级及以上考证等专业过级考证者,每项加3分。
4.在学院年度评优评先活动中获个人奖励者每项加6分,获集体奖励的每人加3分,个人或集体代表学院进行校外参评,获院级以上奖励的可参照竞赛活动级别加分。
5.学生社团成员及负责人加分如下:参加学院团委正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按时进行年度注册者加1分;社团干部根据其级别和工作成绩每学期给予2-3的加分。
6.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类的创新、竞赛、科研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奖者,在参与加分的基础上另按级别加分(一等奖等同于第一名,依次类推):获系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四等奖至八等奖及优秀奖加1分;获学院或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6分、5分、4分,四等奖至八等奖及优秀奖加3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分、7分、6分,四等奖至八等奖及优秀奖加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9分、8分,四等奖至八等奖及优秀奖加7分;以上集体项目分别减半。
7.参加体育竞赛并破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纪录者,每次每项分别再加6分、8分、10分。
8.在院报、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增刊和论文集且要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加分如下:在本校学报或校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2分,在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6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8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15分。参编、参著者参照本款酌情加分。一项成果只参与一次加分,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校刊工作人员在本岗位的稿件不列入此项加分)。
9.凡因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者,一次扣10分,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处分级别扣分。
10. 以上标准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标准酌情加分、减分。
第四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 学业表现测评是针对学生知识与能力掌握程度进行测评,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 学业表现测评成绩为一学期所修的所有课程(不含选修课程)的平均分,学科成绩以教务处出具的期末统考成绩为准。
1.对于缓考学生成绩规定如下:
(1)对于因参加校外专业方面竞赛批准缓考的学生在满足《思想品德表现测评》、《人文素质表现测评》和《班级考核小组评议》总分数合格和评定“奖助学金”或“评优评先”规定的其他条件可直接列入相应候选人;
(2)对于其他原因办理缓考的学生不能参加“奖助学金”和“评优评先”的评选,待缓考成绩出来后按缓考实际成绩计算学业表现测评成绩。
2.本学期不及格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分数计;
3.考试作弊、旷考该课程或该课程超课时均按零分计入总成绩。
第五章 班级考核小组评议
第十一条 班级成立以班主任和主要学生干部的考核小组,针对班级成员对学生的表现认可程度进行测评。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测评成绩按5分一个档,百分制进行计算。
第六章 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各系、各班级统一执行本办法,对各班级学生上学期表现进行评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系保存,一份交学生处存档。
第十四条 以系为单位成立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各系学管科具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各系学管科根据本办法给予每个学生进行打分并按月份排名进行公示,学生可在公示期3天内向学管科或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也可向学院学生处提出申诉,如属实,应予以更正,并公示第二榜,如3天内无异议则确定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交所在系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核签字,最后报学生处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凡综合素质测评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除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评奖助资格外,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立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四条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组织、策划、煽动、实施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的:
1、情节轻微,经教育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或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6、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1、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章使用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无理取闹,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 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冒领公私财物者,除返回脏款、脏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侵占、勒索他人财物者,聚众哄抢的参加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冒领公私财物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明知是脏物而购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严重者,除学校处分外,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
1、过失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打加斗殴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与、提供凶器、持械斗殴者,除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肇事者(故意用各种方法挑逗、触及对方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怂勇他人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并交司法要关处理。
(五)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威胁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引起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结伙斗殴者:
1、结伙打群架,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1、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聚众赌博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旁观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收听、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非法的音像制品、出版物或其他类似形式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灾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给予相应处分,并视情节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盗用或利用他人名义谋私利者:
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盗用他人名义领他人钱物者,除退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变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或威胁他人安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邮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互联网、微信、微博、贴吧、QQ等媒体非法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或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高职学生旷课,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未经批准离校,一学期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中职或五年高职前三年学生处理按在以上学时的基础上加30学时进行处理。)累计达下列学时者:
1、2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30学时以上,不满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0学时以上,不满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50学时以上,不满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两周或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教室文明规范,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扰乱课堂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考试违纪者:
1、夹(携)带纸条(或书本、笔记本)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违纪使用电子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让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或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等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替他人考试或叫人代考等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舞弊等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1、在校园内设摊点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后果者,加重处分;
2、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生活作风不严肃,男女交往不得体,品行恶劣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凡男女学生在校园内勾肩搭背、搂抱、行为不得体,有碍学生形象者,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园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和有伤风化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作伪证者:
1、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禁止酗酒、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在校学生在规定作息时间内不得去校外网吧、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卡拉OK厅;凡住校学生晚上不在校住宿,必须事先办好请假有关手续,如违者按“夜不归宿”论处。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按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按旷课处理;擅自离校不归超过规定时限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按自动退学除名;如因犯了错误而出走的,还应追究其所犯错误,严肃处理;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在校期间已受到处分者,一学期内累计受处分2次或一学年内累计受处分3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3、一学期中受通报批评2次后,又出现违纪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这一者,视情节可减轻一级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讲清事实者;
2、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或降低处分等级;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1、取消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2、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停止已享受的各种奖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
3、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准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和享受任何形式的资助和补助;
4、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所任职务;
5、凡有群体性违纪行为,不得参加当年任何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团支部或班委成员不得参加任何个人荣誉称号评选。
6、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1、学生发生违纪事件,记过以下处分(包括记过处分)由所在系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所在系部、安保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并起草文件,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发;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由学生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生处起草文件,由学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学生,由安保处及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按相关条款处理;
3、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及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按相关条款处理;
4、跨系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召集有关系部、安保处、班级的负责人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按相关条款处理;特殊情况的违纪事件可由学生处、安保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5、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处分意见;各类处分决定,应分别在学校、系部、班级一定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且表现确实较好,在受处分6个月后,可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班主任及所在系部同意,并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按批准处分的程序进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的二十三条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有关材料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违纪事件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求公正适当。
在处理过程中和作出处分决定一周内,允许学生本人申辩、申诉。对本人的申诉,由违纪事实查证部门受理复查。复查后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应及时将作出复查结论通知本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应及时按处分程序上报,重表处理。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根据情节,按照《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除特别要求外,均包括本项;所称“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凡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学生,在两日内必须离开学校,逾期不离开学校者,交由各系、学生处、安保处强行其离开学校。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同时原处分条例废止。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是学生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实现管理育人、服务育有人、教育育人,共创一个优美、整洁、文明、安全的成长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生公寓住宿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公寓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入住、寝室调整与退宿:
1、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统一入住公寓;学生入住时要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2、公寓房间由学生处统筹分配,各系统一管理,定员居住,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搬入、搬出公寓或随意调换房间、床位及其它设施;
3、学生入学、休学、退学、毕业或搬入、搬出应到各系学管科办理住宿、退宿手续并到学生处备案;
4、住宿学生应在入住前按规定交齐住宿费用;
5、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校内住宿的依照《学生走读管理办法》执行;
6、学院本着公平原则,根据公寓房间的阴阳面等具体情况,确定学生公寓的调整时间和办法,学生应该积极主动配合学院的调寝工作安排;
7、假期因特殊情况须在学院住宿的学生,要在放假前一周向本系提出申请材料,经批准后按学院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系应将学生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公共秩序管理:
1、公寓内严禁以各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禁止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海报、乱涂乱画;
3、学生应爱护公寓区的一草一木,不得破坏公寓区设施、设备;
4、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使用高音量音响设备;
5、公寓内严禁打麻将或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6、公寓内禁止酗酒,吸烟者必须在公寓指定地点吸烟;
7、学生应按时归寝,不准夜不归宿;
8、禁止男、女生进入对方寝室;
9、不准在公寓内收养宠物;
10、公寓内禁止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
11、公寓内禁止焚烧废纸与杂物,禁止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
12、禁止在公寓内踢球、滑旱冰、滑板或进行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活动;
13、公寓内严禁使用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14、学生应服从分配并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辱骂、打骂工作人员;
15、学生严禁翻窗户出入。
第五条 用水、用电管理:
1、入住公寓的学生要注意节水节电,违反公寓用水、用电管理定的,由学生个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并视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2、不准私拆电表,不准私拉、乱拉电线、电脑线或私改墙体电源开关,严禁使用电炉子、电饮具、电棒(杯)、电暖气、电毯、洗衣机等电器;学生违反公寓用水、用电规定,除按规定交纳相应的水电费外,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安全防范管理,违反规定的按《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1、公寓内禁止商贩入内;
2、公寓按规定时间锁门,锁门后回公寓需出示相关证件并登记,晚归者按违纪处理;
3、离开房间要锁好房门,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4、未经允许学生不得擅自更换门锁、撬门破锁,更换门锁需向物业部门报告并上交备用钥匙;
5、公寓严禁留宿外人;
6、外来人员要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内,未经允许不得进行;
7、不准在公寓内私藏、观看、传播、携带不健康或黄色内容的书刊、光盘或其他音像制品;
8、严禁在公寓内携带、藏有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以及毒品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有害物品;
9、携带物品出入需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经管理人员核查后方可出入;
10、禁止在公寓内打架或聚众闹事。
第七条 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扰乱公寓一般公共秩序,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1、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高音量放音响设备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在公寓内收养宠物者,除收缴其宠物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3、在公寓内停放自行车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4、向窗外、楼道内倒水、扔杂物、吐痰,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5、拨打骚扰电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6、在公寓内踢球、溜滑板、旱冰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7、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海报、乱涂乱画者给予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坚持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在公寓内以各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进行赔偿处罚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更换门锁、撬门破坏门锁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私拉、乱拉电线或私改墙体电源开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破坏公寓一般设施者,除赔偿处罚以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消防设施等与人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设施者,除赔偿处罚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破坏公寓住宿秩序者,根据其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不同处分:
1、擅自搬入搬出公寓或随意调换房间、床位及其他设施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不按时归寝或夜不归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3、卫生检查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在公寓内私藏、观看、传播、携带不健康或黄色内容的书刊、光盘或其他音像制品者,按照《学生违纪处理办》给予相应处分,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5、男女生擅自进入异性寝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私自留宿外来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每天22:30后在寝室容留异性者和被容留异性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破坏公共安全秩序者,根据其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1、私自跳墙、跳窗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公寓内焚烧废纸与杂物,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在公寓内使用禁用器具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在公寓内盗窃或协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在公寓内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明火和储藏易燃、易爆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7、在公寓内携带、藏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以及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毒品等有害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到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8、违反消防、用电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处罚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分:
1、有意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公寓内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根据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在公寓内酗酒、寻衅闹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发;
4、在公寓内打架斗殴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在公寓内打麻将或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在公寓内进行诈骗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宿舍的卫生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学生宿舍实行规范化管理,为学生创造洁、齐、美、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促进学生全面成才。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实施学生公寓卫生检查制度,保持学生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第十三条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标准如下:
1、无酒精炉、液化气罐、煤油炉等违章用具、无乱接电源及违章用电20分(如有违反,一次扣除);
2、门前左右无垃圾10分(如有,一次扣除);
3、地面、天棚(共20分)
(1)地面14分,地面无杂物、烟头、污迹,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2)天棚(含墙壁、灯管等)6分,每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4、床上、床下物品摆放整齐20分,床被褥叠放不整齐扣4分(无人居住的床铺,物品摆放要整齐);床物品摆放不整齐扣2分;
5、门、窗(共10分)
(1)窗台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2分;
(2)门板内外(包含卫生间门及门框)干净、无灰5分;
(3)门玻璃干净无灰2分。
6、桌上、桌下物品摆放整齐10分:
(1)桌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6分;
(2)桌下物品摆放整齐4分;
7、屋内物品摆放整齐美观,无异味10分;
8、在寝室内学校规定地方张贴寝室卫生标准及住宿学生登记卡,无故不贴的寝室酌情扣2—5分。
第十四条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各系每周进行常规性检查一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7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对不及格的寝室由所在系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方法按如下规定实施:
1、卫生检查采用全检与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卫生全检与抽检的检查标准为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六条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的结果处理:
1、卫生全检中,90以上的寝室和60分以下不合格寝室分别给予公寓内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
2、卫生全检两次不合格者给予公寓内警告;
3、每学期有三次或三次以上不合格者上报学院,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一切评优评奖助资格;
4、两次抽查等同一次大检查;
5、检查中不积极配合、拒绝接受检查者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评比与班级、支部、寝室、团小组、个人测评挂钩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优秀班级:
(1)参选班级所有寝室全年检查平均分不得低于85分;
(2)每学期抽检合格率要达到85%以上;
(3)每学期至少要有一个以上文明寝室。
2、先进团支部、先进班级:
(1)班级所有寝室全年检查平均分不得于85分;
(2)每学期抽检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
(3)每学期至少要有一个以上文明寝室。
3、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员:
(1)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支部、所在寝室在每学期检查中平均分不得低于85分,个人平均分不得低于80分;
(2)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个人卫生检查评分不得低于85分,未达到以上标准者取消有关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实行学生寝室卫生检查评比免检制度,具体方法如下:
1、每学期开学初由寝室全体成员提出书面免检申请,经核实认定后批准免检资格;
2、对获得免检资格的寝室,将在一个月内不定期抽检,若每次得分均超过85分以上将取得免检寝室称号;
3、学院对免检寝室享有监督权,一旦发现有不合格现象将取消其免检资格;
4、学期获得免检权的寝室可享有直接评比院级“文明寝室”资格,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寝室布置具有一定文化特色,具有健康、积极向上的氛围;寝室同学思想高尚、追求上进;积极参与公寓活动,热心公益劳动。
第四章 学生文明寝室评比
第二十条 学生文明宿舍要求及条件如下:
1、评选要求:
(1)“院级标兵文明寝室”,每学年评选一次,按学生宿舍总数的1%评定;
(2)“院级文明寝室”(三星以上),每学年评选一次,按学生宿舍总数的5%评定。
2、“院级文明寝室”及“院级标兵文明寝室”评比条件:
(1)全室人员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健康的精神风貌;热爱学校,关心学校,为争创文明学校做贡献;
(2)积极参加学院及各系学生公寓举办的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3)全室人员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4)全室人员自觉遵守学院及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
(5)保持寝室整洁、美观,墙壁、天花板无蜘蛛网,无乱贴乱画拉网线等现象;
(6)全室人员尊重和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
(7)“标兵文明寝室”必须从四、五星级文明寝室中产生。
3、检查与考核办法:
(1)学院定期对各楼栋各寝室文明建设和环境卫生进行督查和抽查;各系制定具体检查评比细则并落实。每次评比与考核优秀的寝室将被授予“星级文明寝室”称号,“星级文明寝室”是年度评选“文明寝室”、“标兵文明寝室”的过程考核;
(2)对第一次被评为“星级文明寝室”称号的优秀寝室授予“二星级文明寝室”称号,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者则加“星”一级,最高为“五星级文明寝室”称号;二、三、四、五星级的比例不得超过总房间数的30%;
(3)被授予“星级”称号的寝室若未能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则降“星”一级(或取消“星级”称号);每次检查结果公布三天后若无异议则授予“星级文明寝室”称号,并通告相关部门;
(4)二、三、四、五星级寝室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宿舍总数的16%、8%、4%、2%;院级标兵文明寝室、院级文明寝室、系部级文明寝室分别按学生宿舍总数的1%、5%、20%评定。
4、评选程序:
(1)星级寝室与文明寝室的检查与考核:由各系按照文明宿舍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实事求实地组织检查、考核、汇总,评选出星级文明宿舍,并推荐“院级文明寝室”和“院级标兵文明寝室”备选寝室,将推荐结果报送学生处;
(2)学生处根据推荐结果和星级文明寝室情况,评选出“院级文明寝室”和“院级标兵文明寝室”。
5、奖励办法:
(1)获得各种先进荣誉称号者,由学院组织颁发奖品;
(2)获得各种先进荣誉称号者,学年综合测评相应加分,即“院级标兵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加1.5分,“院级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加1分,“系部级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加0.5分,寝室长上浮0.5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违纪行为处理的未尽事宜,参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公寓的违纪行为处理解释权及执行权在学生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为确保学生有一个稳定的学习环境,规范对走读学生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条件
1、凡我院招收的全日制学生,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校住宿,家住学院邻近(含红山区、松山区)的新生可申请校外住宿。
2、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外宿的,如因生活不能自理(如残疾、重大疾病等,须医院证明)需家长陪护者,也可以提出申请,按学院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条 申请时间
1、新报到学生开学时办理。
2、往届学生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若办理期间在外实习的学生,返校后一周内办理。
3、除特殊情况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过期一律不予办理手续。
第三条 申请材料
1、本市区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庭住宅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2、外地家长陪读者,需提供房主房产证复印件及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协议,同时提供户口本(户主和学生)复印件。
第四条 往届学生走读手续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附件1,可向所在系学管科索取,以下简称“申请表”);与学院签订《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附件2,在学生处现场签订,以下简称“承诺书”),学生和家长本人必须在承诺书上亲笔签名。
2、系部审核。系部对学生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签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就该学生申请外宿事宜,向家长陈述在校外住宿的利害关系,并与申请外宿学生进行专题谈话教育。
3、复审。学生处对材料进行复审,完成复审后进行签字,并将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进行留存。
4、学生将签字后的申请表复印三份,学生处、计财处、系及本人各一份。
5、住宿费结算。学生持签字后的申请表到财务处按规定办理住宿费结算手续。
6、因特殊情况办理短期校外住宿不涉及缴纳住宿费的学生在所在系办理即可。
第五条 新报到学生只填写《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并提供第三条所述材料,学生工作处在报到单上签字。(各系和财务处可依据新生报到单上学生处签字视为校外住宿手续已办理)
第六条 走读时限以学年为单位,学院不办理阶段性走读,正常情况下,下一学年继续走读的不需要重新办理走读手续,阶段性走读或短期走读在所在系办理即可。
第七条 凡被批准走读的学生,不再缴纳住宿费。
第八条 学生走读期间,如需要保留床位,应单独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缴纳住宿费。
第九条 走读的学生经批准恢复住校后,不得再申请走读。
第十条 走读生在校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应自行约束、自行管理,如果出现意外或人身、财产受到伤害,一切后果由学生及监护人负责。
第十二条 相关要求
1、各系在审核中要严格把关、仔细甄别、谨慎处理,并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加强自我安全防范的意识。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未经允许擅自在校外住宿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辅导员、班主任要定期了解校外住宿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教育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如果学生因住宿校外引起成绩下降、屡次旷课、缺席院系规定参加的活动,或者发生其他相关违纪行为,将责令其限期搬回学校学生宿舍住宿。
3、校外住宿学生在学院上课时间,由学院负责管理和教育,其他时间由学生监护人自行管理教育;
4、走读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和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5、如果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化,应在当日通知所在系及学生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内蒙古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
附件2: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
附件1:
内蒙古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
编号: 系别: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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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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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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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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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寝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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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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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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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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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详细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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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住宿起止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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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阅读《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走读管理办法》,本人承诺在校外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本人已阅读《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走读管理办法》,作为监护人本人承诺孩子在校外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家长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
班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
系部意见: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处意见: 年 月 日 |
注:本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原件及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工作处留存,申请表复印件财务处、系、本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
承诺人姓名: 班级: 学号:
申请外宿时间:
根据《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走读管理办法》,在校外住宿期间,向学院作出如下承诺:
我如实填写了《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外宿申请表》,没有弄虚作假,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二、本人保证居住地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等安全。在校外住宿期间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如发生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发生民事、刑事案件,均视为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
三、在走读期间保证定期向所在系汇报个人情况,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如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随时告知系及班主任(辅导员)。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做有违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事。家长要切实履行教育与监护责任。
四、本人保证不会因校外住宿耽误正常的教学活动及学校其他各项活动。
五、本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相应纪律处分。
1、在走读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走读的。
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或出现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本人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根据相关国家资助政策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绿色通道”是指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顺利入学,按照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和要求,各高校建立的新生资助制度。即无法及时交纳学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可在报到时向高校提出学费缓缴、减免要求或借贷愿望,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先直接办理入学手续。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新生。
三、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各系要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担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资助工作联系人及辅导员担任成员的“绿色通道”审核小组,具体负责“绿色通道”办理工作。
四、“绿色通道”申请条件
(一)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
(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导致暂时无法全额缴清各项费用的学生。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新生报到时,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交清学杂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持县(乡、镇)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可以申请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一)新生报到时,出示《录取通知书》,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低保证明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的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二)各系“绿色通道”审核小组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学生填完个人信息,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盖章后,交学生处审批。
(三)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复印三份,财务处留存原件,学生处、系、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复印件。
(四)新生报到结束后,学生处汇总所有学生的《申请表》及情况汇总,报学院审批。
六、其他
(一)凡经“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应如实填报家庭经济状况,入学后学院将采用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情况,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将给予严肃处理,并取消各项评优选先及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新生报到期间,各系要对申请“绿色通道”的入学新生服务热情,为其提供细致入微的关怀和帮助,使他们能充分感受到学院的温暖。
(三)各部门应本着“以学生为本”“应助尽助”的原则,按照迎新工作“有序、高效、快捷”的要求,及时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办理报到手续。
(四)新生入学后,各系要及时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进行摸底调查,进一步核实、认定其困难情况,根据困难程度,有针对性地为其申办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七、欠费收缴保障措施
1、所有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的新生,要经过三个月的资格审核、条件确认期,期间暂时不办理学籍注册。
2、在保证学生对资助政策及保障措施知情的前提下,对于通过绿色通道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的学生,如学生不能按期交纳学费,扣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
3、增加勤工助学岗位,加强勤工助学工作。
4、多方筹措奖、助学金,制定专项政策吸引企业捐助和社会资金,鼓励全院教职员工参与学生奖、助学金筹措工作。
5、建议后勤等部门积极争取合作厂家或企业以实物的方式捐助贫困新生生活用品等。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流程图》
附件2:《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
附件1: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流程图
说明:
1办理完发《申请表》复印三份,财务处留存原件,学工处、系、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复印件。
2、其他各迎新工作组凭《申请表》为学生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附件2: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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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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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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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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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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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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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总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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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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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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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勾选) |
孤儿 单亲家庭 离异家庭 健全家庭 |
已缴纳费用项目及金 额 |
|
申请缓交费用项目及金额 |
|
学院: 本人在入学时应缴学费 元、住宿费 元、书费 元,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入学时缴齐相关费用,现申请缓交费用 元,本人承诺将通过(助学贷款、分期付款、国家助学金、其他 )等方式尽快缴齐所欠费用,请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系部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学生处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常务副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
财务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
注: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家庭证明原件须附后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内教财字[2007]4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专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制定年度学生资助计划,合理分配、使用资助款的重要依据,在认定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机构
(一)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系学生科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 认定标准
根据当年的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院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
第五条 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每年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届时,学院将以文件形式做具体安排。各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各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低保户,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各系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条 附 则
(一)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完成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只有档案记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社会资助以及其它面向贫困生的资助,在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附件1: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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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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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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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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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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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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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口 |
□城镇 □农村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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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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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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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儿 |
□是□否 |
残疾 |
□是□否 |
单亲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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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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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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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签章 |
学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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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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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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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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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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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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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学生应认真、详细填写此表中的所有内容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学校如发现填写不实者,后果学生自负。
2、此表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请勿用圆珠笔填写。
附件2: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 学年) 编号:
学生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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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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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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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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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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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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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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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系部 专业 班 |
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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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省 市 县 镇 村 |
家庭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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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情况 |
消费情况 |
在校需消费 元/月,家庭提供生活费 元/月 |
每年需交学费、住宿费金额: 元;目前欠费总金额: 元; 本学年是否申请助学贷款 ,获得助学贷款金额 元。 |
□电脑,价值: 元;□PSP,价值: 元;□手机,价值: 元; □Mp3,价值: 元;其他高消费物品: □吸烟、□酗酒;□上网,每月约 小时;□外出旅游 |
上学年获得资助情况 |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元; □伙食补助 元;□社会奖助学金 元; □减免学费 元;□勤工助学 元;□返乡补助 元; □其他校外、校内资助(需注明):名称 金额 |
上学年已获资助总金额: 元 |
学生家庭情况 |
家庭 情况 |
□农村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城镇 □城镇低保户 |
□父母离异 □单亲 □孤儿 □烈士子女 □优抚家庭子女 |
□残疾学生 □父母一方残疾 □父母双方残疾 (填写本栏者请提交残疾证复印件) |
家庭是否遭受突然变故,造成经济来源匮乏 |
□无 □遭受自然灾害,农作物或家庭财产受损情况: ; □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目前家庭经济来源: ; □学生本人突患重病; □家庭成员突患重病; □其他(详细说明): |
家庭年收入 |
元 |
家庭劳动力 |
人 |
总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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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家庭成员大病支出情况 |
病因及病情: 总支出: 元 |
家庭成员及 受教育情况 (义务教育及军校、师范等免费教育除外) |
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学校名称、学制、目前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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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注:请认真、详实陈述理由,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陈述理由 |
经本评议小组充分调查、了解该生日常消费行为、学习、品德等各方面表现,认为其上述内容(□真实、□不真实)。本评议小组成员共 人,在组长的组织下,按照我校认定条件,进行了认真、实事求是地民主评议,同意认定该生为家庭经济 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过程记录另附(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其他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困难 □ |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定决定 |
学院 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公章) |
学生资助中心意见 |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注:1、请认真、详细填写此表中的所有内容,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学校如发现填写不实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2、本表反正面打印,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请勿用圆珠笔填写。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普通高职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与自治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自治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定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二、三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五年制专科学生第五年有资格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高职二、三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专科学生第五年有资格评选)。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专科学生第四、五年有资格评选)。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95分以上;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各门功课成绩总分位居本专业前三名,且无不及格现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学院规章制度而受纪律处分,在纪律处分未撤销前不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各门功课成绩排名在班级为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现象;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学院规章制度而受纪律处分,在纪律处分未撤销前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各门功课成绩不及格不得超过一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六)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学院规章制度而受纪律处分,在纪律处分未撤销前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每年9月开学两周后进行评定,学院根据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院的各种奖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院、系、班三级评定工作体系。
1.成立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部和各系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大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
2.成立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各系主任任组长,学管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本系学生科人员、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3.成立各班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由本班班主任任组长,辅导员任纪检组长,本班学生为成员(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90%),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经学院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困难、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
(一)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的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在校外租房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还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班主任提出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个人书面申请材料》(附件2)(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班主任推荐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个人书面申请材料》(附件4)(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5)、《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6)、生源所在地三级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7)《个人书面申请材料》(附件8)(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5)、《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6)、生源所在地三级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
实习学生在校期间,由班级按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评定等级。申报程序与在校学生相同,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由各系实习科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按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防控奖助学金评定子系统》的规定,严格执行方案制定、班级部署、材料初审、民主推选、部门审核、学院审定等程序。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班主任进行材料初审并组织召开班级部署、民主推选专题班会,将评选结果报所在系学生管理科;
1、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部署专题班会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为:
(1)传达学院评审工作方案,说明具体评选标准和要求,发放相关宣传材料;
(2)根据学院方案会前制定班级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在会上贯彻,计划应包括每项具体工作的时间、材料、评定的详尽要求,方案符合上级文件规定并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3)参加班会学生人数应保证90%以上出席率;
(4)邀请辅导员参与实施方案制定并参加部署专题班会。
2、召开奖助学金民主推选专题班会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为:
(1)公布学生本人申报和材料初审情况,说明参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相关证明材料统计情况和要求;
(2)公布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名单;
(3)符合评选条件学生自我陈述;
(4)班级民主测评推选;
(5)确定拟上报人选名单并在班内公示;
(6)参加班会学生人数应保证90%以上出席率;
(7)邀请辅导员参加奖助学金民主推选专题班会,并参与审核处理班级公示反映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问题。
(三)评审通过的学生,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交所在系;
(四)各系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本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处;
(五)学生处、教务处对各系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奖助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报学院审批;
(七)审批后,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
第八章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资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处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院将严肃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2.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经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分摊,班委、评定小组以及受助人签订承诺书,班主任要将评定结果告知受助学生家长,受助学生接受学院、班级、广大同学以及家长的监督,确保奖助学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考核。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结束后,各系学生科应组织各年级(专业)辅导员以及学生开展听评会,会商评定工作的过程、程序以及经验问题,交流经验,研究对策,修订细则。辅导员、班主任应指导所带班级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度末,还需附上该学生本年度《学生成绩登记表》),报系学生科备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管理中心,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的;
(四)中途退学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国家奖学金申请书
附件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
附件5: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6: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7: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8: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附件1:(此表反正面打印,打印时去掉附件1字样)
(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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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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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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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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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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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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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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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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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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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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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大学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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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200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年版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各系可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xszz.cee.edu.cn)下载2010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组织拟获奖学生认真填写。
1. 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2. 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为评审工作开始所在学年的上一学年。如2013年秋季学期填表,应填写“2012-2013学年”,以此类推。
3. 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4. 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5. 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6. 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
7. 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学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
8. 表格中“学校意见”栏必须加盖学校公章。
9. 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只需经过学校审查,不需随表报送。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各高校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附件2:
国家奖学金申请书
推荐理由 (100字)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 (系) 意 见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 - 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本 人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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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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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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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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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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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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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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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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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年级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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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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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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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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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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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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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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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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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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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成绩排名 |
全班共 人, 排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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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班级考核小组意见: 经班级考核小组评议,拟推荐 同学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我认真参加了该班级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认为该评选过程公平公正,对该结果无异议。 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
系部审核意见: 经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评议,同意推荐。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此表一式一份,审批结束后返回各系部,存入获奖受助学生学籍档案。
附件4: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书
附件5: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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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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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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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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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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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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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口 |
□城镇 □农村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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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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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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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儿 |
□是□否 |
残疾 |
□是□否 |
单亲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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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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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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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签章 |
学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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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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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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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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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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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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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学生应认真、详细填写此表中的所有内容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学校如发现填写不实者,后果学生自负。
2、此表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请勿用圆珠笔填写。
附件6: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 学年) 编号:
学生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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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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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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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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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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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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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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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系部 专业 班 |
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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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省 市 县 镇 村 |
家庭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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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情况 |
消费情况 |
在校需消费 元/月,家庭提供生活费 元/月 |
每年需交学费、住宿费金额: 元;目前欠费总金额: 元; 本学年是否申请助学贷款 ,获得助学贷款金额 元。 |
□电脑,价值: 元;□PSP,价值: 元;□手机,价值: 元; □Mp3,价值: 元;其他高消费物品: □吸烟、□酗酒;□上网,每月约 小时;□外出旅游 |
上学年获得资助情况 |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元; □伙食补助 元;□社会奖助学金 元; □减免学费 元;□勤工助学 元;□返乡补助 元; □其他校外、校内资助(需注明):名称 金额 |
上学年已获资助总金额: 元 |
学生家庭情况 |
家庭 情况 |
□农村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城镇 □城镇低保户 |
□父母离异 □单亲 □孤儿 □烈士子女 □优抚家庭子女 |
□残疾学生 □父母一方残疾 □父母双方残疾 (填写本栏者请提交残疾证复印件) |
家庭是否遭受突然变故,造成经济来源匮乏 |
□无 □遭受自然灾害,农作物或家庭财产受损情况: ; □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目前家庭经济来源: ; □学生本人突患重病; □家庭成员突患重病; □其他(详细说明): |
家庭年收入 |
元 |
家庭劳动力 |
人 |
总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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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家庭成员大病支出情况 |
病因及病情: 总支出: 元 |
家庭成员及 受教育情况 (义务教育及军校、师范等免费教育除外) |
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学校名称、学制、目前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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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注:请认真、详实陈述理由,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陈述理由 |
经本评议小组充分调查、了解该生日常消费行为、学习、品德等各方面表现,认为其上述内容(□真实、□不真实)。本评议小组成员共 人,在组长的组织下,按照我校认定条件,进行了认真、实事求是地民主评议,同意认定该生为家庭经济 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过程记录另附(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其他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困难 □ |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定决定 |
系部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公章) |
学生资助中心意见 |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注:1、请认真、详细填写此表中的所有内容,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学校如发现填写不实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2、本表反正面打印,请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请勿用圆珠笔填写。
附件7:
( - 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本人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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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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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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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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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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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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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年级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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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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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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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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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挂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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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科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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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户籍性质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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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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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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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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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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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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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A、是 B、否 |
申请理由(不少于100字):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班级考核小组意见: 经班级考核小组评议,拟推荐 同学申请国家 等助学金。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我认真参加了该班级的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认为该评选过程公平公正,对该结果无异议。 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
系部审核意见: 经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评议,同意推荐。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审批后学院、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8:
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校内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发学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原则及评定组织
1、学院奖学金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学院成立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长担任,组员由学工处、团委及与学生工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审核、上报全院奖学金评选工作。各系组成评定小组,由学生工作第一负责人担任组长,组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负责审核、评定各系奖学金评定的相关工作。
二、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奖励对象:我院在籍全日制高职学生,包括高加成跟读学生。
申请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
2、热爱专业、努力学习,能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能圆满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
3、能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综合测评成绩优良。
有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比:
1、本学年违反校纪校规,被学院或系处分、通报批评而受纪律处分,在纪律处分未撤销前不享受奖学金;
2、未经学院同意,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
3、学生生产实习期间(学业的最后一个学期),不评定学院奖学金。
三、评选办法
学院奖学金评定根据上学年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加以评选。以班级为单位,每年9月份评定,获奖等级严格按综合测评得分的高低顺序评出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学生学年各科算术平均成绩在85分(含85分,下同)或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综合测评成绩总分排名次在班级前5%或95分以上;
二等奖:学生学年各科算术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或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学生综合测评总分排名次在班级前15%或90分以上;
三等奖:要求学生学年各科算术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或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学生综合测评总分排名次在班级前30%或85分以上。
四、评选等级、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按在校学生数3%的比例评选,每人每学年奖励5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在校学生数5%的比例评选,每人每学年奖励3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在校学生数10%的比例评选,每人每学年奖励200元。
评选程序
按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防控奖助学金评定子系统》的规定,严格执行方案制定、班级部署、材料初审、民主推选、部门审核、学院审定等程序。具体流程为:
1、对照申请条件,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所在系,并递交《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和相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班主任进行材料初审并组织召开班级部署、民主推选专题班会,将评选结果报所在系学生管理科;
3、各系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在本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系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拟奖励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将研究通过的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报学院审批;
6、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部署专题班会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为:
1、传达学院评审工作方案,说明具体评选标准和要求,发放相关宣传材料;
2、根据学院方案会前制定班级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在会上贯彻,计划应包括每项具体工作的时间、材料、评定的详尽要求,方案符合上级文件规定并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3、参加班会学生人数应保证90%以上出席率;
4、邀请辅导员参与实施方案制定并参加部署专题班会。
召开奖助学金民主推选专题班会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为:
公布学生本人申报和材料初审情况,说明参评学生学习成绩、操行成绩、相关证明材料统计情况和要求;
公布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名单;
符合评选条件学生自我陈述;
班级民主测评推选;
确定拟上报人选名单并在班内公示;
6、参加班会学生人数应保证90%以上出席率;
7、邀请辅导员参加奖助学金民主推选专题班会并参与审核处理班级公示反映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问题。
六、表彰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发给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可同时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1、各系、各班级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程序进行评选,任何个人不得包办代替,确保评选质量准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各系、各班级严格把好审核关,杜绝弄虚作假不正之风。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在校期间所有的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者,由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和处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七、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废止。
附件1: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1: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奖学金申请表
系 别: 序 号: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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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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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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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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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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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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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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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平均 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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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评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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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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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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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试总分排名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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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 过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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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学金等级 |
等奖 |
申请人学年总结 |
见附页 |
班主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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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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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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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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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我本人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好学上进的经济困难学生在就读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利用周末或课余时间,在校内外参加一定量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服务来获得资助用于补充其学习和生活费用的活动。它是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资助活动,是对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由学生处和团委共同管理。学生处负责对勤工助学的业务进行指导、审核、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思想
1、勤工助学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勤工助学,积极开展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树立劳动观念,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能力。
2、勤工助学作为帮助贫困生,尤其是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有效手段。
3、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多种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学院各部门短期的、临时性的可以由学生承担的工作都可作为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确定的程序
1、学院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勤工助学岗位,并对每一个岗位提出具体条件和要求,然后报校办审核。
2、校办审核、备案后通知学生工作处。学生处通过公告或者网络发布等形式在全院公布,征求岗位合格人选。
第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一、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必须由学院的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审批、备案。若学生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勤工助学,所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学生按校规、校纪条例予以相应处理。
二、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系部根据学生的专业特长积极联系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要对校外用人单位进行考察,严格把关,确保用人单位的可靠。一旦岗位确定,必须签署协议后方可安排学生上岗。
四、校外勤工助学时间的规定:双休日或其他节假日。
如有特殊情况,学生必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核实、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勤工助学。
第四条 勤工助学对象的选定
一、基本原则 凡我院正式全日制在籍学生都可以申请勤工助学。所有岗位均应优先安排特困生、贫困生。勤工助学岗位获得者必须思想进步,表现良好。
二、确定程序 申请人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核签字后,交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审核,审核通过者给予安排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三、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因某些原因提出申请退出勤工助学岗位后,该岗位必须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上岗人员。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的考核
一、用人单位的考核
1、对校内用人单位的考核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负责。凡充分、有效安排了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学校将给予表彰。
2、对校外用人单位的考核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负责。并及时跟踪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对用人单位的错误要及时纠正,对态度恶劣、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中止协议,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
1、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服从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并服从勤工助学岗位所在部门的领导,接受用人部门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在下学期优先在本岗位留用,或优先申请其他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有权中止其参加勤工助学资格。
2、参加勤工助学考核优秀者,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享有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对象。
第六条 勤工助学金的发放
一、校内勤工助学金的标准由用人部门根据岗位的性质、劳动强度等拟定,可按时计酬,也可采取总量承包等形式,拟定后报校办批准。
二、所有由学校发放的勤工助学金,由用人部门根据学生工作情况制作工资表,经学生签字、财务处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直接向学生本人发放。
三、校外发放的勤工助学金,直接根据用人单位与学生协议书向学生本人发放。
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困难补助发放的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保障基本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 困难补助分为特困生生活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种。
第三条 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特困生生活补助。
1、在校生活水平低于本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
2、有良好的品德表现,思想积极向上;
3、尊师爱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学;
4、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积极参加学院、系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2、身患残疾且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
3、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第四条 困难补助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过班级民主评议、系(部)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院领导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第五条 特困生生活补助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相关制度确定的标准予以发放;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一般在600元以内。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由于本人责任导致的临时生活困难的;
(二)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三)受到学院违纪处分的;
(四)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正常资助工作开展的;
(五)有其它不当行为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部分 学生工作制度
辅导员班主任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教育管理体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辅导员、班主任聘用管理基本原则
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学生处负责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队伍建设工作,督导各系部对辅导员、班主任的聘任和业绩审核。各系部具体负责班主任的选拔和聘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辅导员、班主任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按照学院的工作部署,服务大局,服务学生,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与聘任
(一)辅导员、班主任配备
辅导员总体上按专业或年级组、师生比原则上不低于1:200的比例要求配备。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且每个班主任最多任两个班级(外聘班主任最多不超过4个班级或所担任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200人)。
(二)辅导员、班主任选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潜心教书育人。
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作风优良,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为人师表。
3、初聘或任期满重新聘任的班主任年龄一般不超55岁。
4、班主任必须为我院专任教师(专职班主任除外)。
5、拟聘辅导员原则上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为党员。拟聘班主任必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本校新进教师中本科及以下学历,未满三年,未担任过班主任的专任教师,须具有一年以上综合考核合格的见习班主任工作经历。
(三)辅导员、班主任的聘任
1、辅导员的聘任。由各系在本系副科级以上干部、学管干事中选任,报学院学生处审核备案。
2、班主任的聘任。班主任由各系在本系专任教师中选拔聘任,学生处审核备案。本系教师不能满足的,经相关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可从其他教学部门调剂选聘。
(四)班主任聘任程序
1、个人申请与系推荐相结合,填写《班主任聘用申请表》。
2、公开竞聘与选拔,召开竞聘上岗选拔会议或竞聘选拔考试。
3、审核聘用,颁发聘书。
4、建立班主任工作业务档案。
(五)辅导员、班主任的任期
辅导员、班主任的任期与所带年级学生的学制一致,特殊情况除外。
(六)学院鼓励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教师积极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并逐步提高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政治待遇和津贴待遇,每年对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实行表彰奖励。对不服从安排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或在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年度考核、评优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七)辅导员、班主任在评定职称时将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经历作为重要考核条件。凡教师晋升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时,在现职任期内担任辅导员、班主任不满两年,或经考核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不合格者,或拒绝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者,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同时在干部提拔上不予考虑。
三、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辅导员负责督查、指导、协调班主任开展工作,协助做好所辖班级学生的党团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指导班主任加强学生政治思想教育。每学期开展2次学生形势政策及思想政治教育报告会。
2、指导班主任加强学生德育教育,积极开展谈心活动。每学期提交2份学生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3、经常深入学生宿舍、班级,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协调沟通好教师与学生、班级与系、系与学院等关系;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指导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4、督查落实好班级学生评优评先、学生资助、就业指导工作。
5、指导、协调班主任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每月召开一次班主任工作协调讨论会。
6、督导班主任抓好学生团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创新工作方法和途径。
7、指导见习班主任开展各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二)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班主任直接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学风、班风建设、班集体建设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经常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基础文明养成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2、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风建设,经常了解教学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沟通教与学两方面的意见。
3、坚持每周向系分管领导和辅导员汇报工作一次。掌握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学生工作的要求,经常与年级辅导员、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4、经常深入教室和公寓,每周到班级考勤二至三次、跟班随堂听课一次,并左右记录,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心理和家庭情况,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中的突发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学习和生活等困难。
5、协助做好年级辅导员和系团总支、学生会工作,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做好学生成绩统计、综合素质测评及学生评优、评先、评奖等工作;对学生的休学、复学、处分、毕业等认真负责地提出建议与意见。
6、认真做好日常管理,每周召开一次班会或班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主题班会,检查监督学生上课、活动等出勤情况,做好工作记录。
7、落实好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有关工作,开展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8、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做好传、帮、带,指导见习班主任开展各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9、认真执行坐班制和轮流值班、值宿制度。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与考核
(一)辅导员、班主任由所在系选聘和管理,报学院学生处审核备案。
(二)坚持和完善“系每周一次”的班主任例会制度。
(三)建立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制度,健全考评档案。辅导员、班主任的考核工作由本系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工作,每学年综合考核评优一次。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存入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档案,并报学院学生处备案。
(四)辅导员的考核由各系自行制定考核细则、考核程序并组织落实。班主任的工作质量考核及考核程序按《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并将班主任工作质量考核评价指标列入辅导员综合考核体系。
(五)学院每学年分别按辅导员、班主任总人数10%的比例评选“优秀辅导员”和“优秀班主任”, 颁发证书和奖金,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优、晋级、职称评定、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
(六)凡辅导员、班主任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工作补贴及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聘或调离工作岗位。
五、辅导员、班主任的培训及待遇
(一)建立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及参观考察相结合的辅导员、班主任培训制度。鼓励辅导员、班主任成为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和学生事务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二)每学年举办一次辅导员、班主任培训班。
(三)辅导员、班主任、见习班主任津贴发放标准和计算方法。
1、辅导员津贴为200.00元/月;班主任津贴除固定津贴100.00元/班外(含50.00元电话费),其余全部实行浮动津贴;班主任浮动津贴的计算标准为三年制高职5.00元/生,五年制高职、技工班级班主任浮动津贴的计算标准为7.00元/生;见习班主任津贴为100.00元/月。
2、浮动津贴计算学生人数低于25人的,按25人计算学生人数
3、班主任津贴=固定津贴×带班数+浮动津贴
4、浮动津贴=津贴总额(所带班人数×津贴标准)×班级平均操行分系数×机动系数
5、班级操行分系数=工作质量考核得分(依据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得分)÷100
班级操行分系数按班级工作质量分三档:班级操行分月考核各系排名一档、二档、三档比例分别为20%、60%、20%,系数分别为1.3、1.0、0.7。
6、机动系数:不在校班级(校外实习班级)系数为0.8,在校班级(含校内实习班级)系数为1.0。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见习班主任工作制度
为促进年轻教师尽快成长,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同时发挥骨干班主任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一支思想过硬、勇于奉献、具有一定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的班主任队伍,制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见习班主任的对象及见习期
本校新进教师中本科及以下学历,未满三年,未担任过班主任的专任教师。由系部安排经验丰富的班主任担任指导老师,采取结对子的方法,帮助青年教师成长。见习班主任见习满一年,考核合格,方有资格申请担任班主任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继续担任见习班主任,直至合格为止。
第二条 见习班主任的管理和考核
见习班主任由系部负责管理和考核。
1、见习班主任满一年后,可向系部提出结束见习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经所在教学部门、指导教师考核合格后,见习工作结束,考核资料归入教师档案并作为新学年班主任聘任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2、见习班主任在见习期间,工作特别突出,完全可以胜任班主任工作,经个人申请,系部考核合格,可以提前结束见习,转为正式班主任。
3、见习班主任考核内容主要有:“班级日常事务管理记录”、“与指导教师谈话交流记录”、“自行设计思想政治教育主题班会和主题教育活动记录”、“心得体会”、“指导教师考核意见”等。
第三条 见习班主任工作职责
1、加强学习。制定学习计划,自觉学习有关学生教育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提高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按时参加班主任培训,并完成培训的各项任务。主动向指导教师请教,逐步熟悉班主任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
2、经常深入见习班级,参与班级管理工作。按照班主任的要求,了解班级情况,并及时和班主任交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能深入本班学生宿舍,指导文明宿舍建设;每周到班听班会,并做好必要的协助工作;参与班级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管理,记好班级日常工作日志,掌握班级教育第一手资料,不断积累班级管理素材;对班内好人好事及违纪现象及时发现,并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表扬和批评教育;做好特殊生的转化工作;积极参与处理学生突发、偶发事件;凡学院及班级重大活动均应到场,参与管理。
3、每学期独立设计和主持开展二次班级活动,并认真做好总结和记录。
4、每学期在班主任的指导下拟定班级工作计划,做好学期班级工作总结。
5、协助做好其它有关班级的临时性工作。
第四条 见习班主任指导教师职责
原则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在两年以上、责任心较强、工作经验丰富,方有资格担任见习班主任指导教师。其主要职责有:
1、主题班会后,班主任要及时给见习班主任进行必要的讲解和指点。
2、每学期指导见习班主任,组织和设计一次主题班会和一次班级主题教育活动,课后写出书面的记录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3、经常找见习班主任谈话,对班里学生的教育问题作出分析,对有代表性的问题或典型性的问题指导见习班主任写出教育案例,每学期确保写出一篇。
4、指导、督促见习班主任履行好工作职责,并对见习班主任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进行客观评价,做好考核工作。
第五条 见习期间成绩突出的见习班主任和优秀的指导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班主任教育质量奖励办法
(试行)
为充分调动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学生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学生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不断促进班主任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全院考核期间在任的专兼职班主任(校外实习班级在校时间或中途接任班级在本学期少于一个月及短训班、特殊班型的班主任不参加教育质量奖励考评)。
考核办法
严格按照《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聘任管理办法》和《内蒙古交通技术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见附件)进行考核评分。
奖励资金拨付
每学期初汇总在校生总人数,学院根据各系人数按照6元/生奖励资金拨付至各系。
四、考核等次及奖励资金分配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五个等级。
考核时以系为单位确定参评人数及名单、考核结果及名次,按考核等次和人数奖励前三个等次,优秀等次在满足考核分数90分及以上的情况下占班主任总人数的10%,良好等次在满足考核分数85分及以上的情况下占班主任总人数的20%,称职等次在满足考核分数80分及以上的情况下占班主任总人数的30%,考核分数在79-60的视为基本称职,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视为不称职。
奖金按各系学生总人数进行分配,具体发放金额四舍五入折合为百元。
班主任所得奖金:
第一等级=(各系奖金总额/3)/(各系参评班主任总数×10%)
第二等级=(各系奖金总额/3)/(各系参评班主任总数×20%)
第三等级=(各系奖金总额/3)/(各系参评班主任总数×30%)
五、其他
1、本方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
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一、考核对象
学院全体专兼职班主任。
二、考核时间
考核以学期为单位,一般在每年的六月末和十二月末进行。
三、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
2.坚持过程和结果考核并重;
3.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4.实行月考核和学期考核相结合。
考虑到技工班级和五年制高职班级班主任工作量、工作难度的大小,在考核总分中乘以相应系数。
所带班级中全为三年制高职班级的系数为1;
(2)所带班级中有一个技工或五年制高职班级的系数为1.01,两个及以上的系数为1.02;
高职班级学生人数在25人以下的系数在此基础上下降0.01。
四、组织实施
学生处、各系分别成立班主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班主任考核由学生处统一安排、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五、班主任工作考核
(一)考核内容
学院统一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工作计划与落实情况、思想教育、日常学生管理、安全稳定、班风学风等方面。其中班级出勤率、班级学生违纪率、班主任深入公寓情况、班主任深入教室情况、班级主题班会开展、宿舍纪律卫生情况、教室卫生、公寓值班情况为必考核项。
考核程序
1.本人总结自评。班主任按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本学期工作。
2.学生评议(占30%)。系考核小组组织班主任所带班级学生总数的80%以上,按照《班主任考核问卷调查表》(附件1)对班主任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所带学生离校无学生评议分的,按本系其他班主任学生评议分的平均值代替。
3.系考核(占60%)。由系班主任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细则和班主任提交个人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月考评结果等相关材料,对班主任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定。
4.系考核小组测评(占10%)。由系主任、系学管副主任(副书记)、学管科长成立考核小组,对本系班主任工作审核评议,并汇总班主任考核初评结果,填写《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表》(附件2)和《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统计表》(附件3)经系考核小组签字后报学生处审核。
5.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安保处和团委组成学院考核小组,在全程督查各系学生评议、考核工作基础上,结合综合检查、考评督查等对系考核程序、考核内容、考核等级进行审核,协调、处理系考核中存在的问题,确定班主任考核初评意见,并将评议意见反馈系考核小组。
6.公示。系考核小组结合班主任考核初评意见确定综合考评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报学生处备案。公示无异议后,由系制定班主任教育质量奖励发放表,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
(三)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五个等级。考核时以系为单位确定参评人数及名单、考核结果及名次,其中优秀等次在满足考核分数90分及以上的情况下占班主任总人数的10%,良好等次在满足考核分数85分及以上的情况下占班主任总人数的20%,称职等次在满足考核分数80分及以上的情况下占班主任总人数的30%,考核分数在79-60的视为基本称职,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视为不称职。
考核指标体系
(一)有下列情况的在班主任工作质量月(学期)考核总分中加相应分值:
1.刊物发表思政论文,每篇在地市级的加1分,省部级的加2分,国家级的加3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加5分;
2.在学院或系部组织的辅导员(班主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三、二、一等奖的分别加1、2、3分和0.5、1、1.5分。代表学院参加自治区辅导员(班主任)职业技能竞赛的加4分,获三、二、一等奖的分别加5分、6分和7分,以上竞赛不累计加分,以获得最高奖计分;
3.本班级学生参加各种竞赛获奖按级别加分:获学院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0.8分、0.6分、0.4分;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分、1分、0.5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6分、4分、2分;集体项目分别减半;
4.在学院或系部组织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被选中交流的分别加2分和1分;
5.在学院或系部举行的公寓评比活动月中(含军训期间),被评定为学院或系部优秀宿舍的,1个优秀宿舍分别加1分和0.5分,最多分别累计加2分和1分;
6.在学院或系部举行的大型活动中,被评为精神文明班级的分别加2分和1分;
7.在每周的宿舍(教室)卫生检查中,卫生得分在前10%的一个宿舍(教室)加1分(宿舍或教室得分低于90分的,每个宿舍扣1分);
8.本学期中职学生(不含五年高职)巩固率100%的,加2分(发现瞒报的扣除相应分值);
(二)发生下列情况的在班主任工作质量月(学期)考核总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1.在参加学院、系部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中,不能按照要求组织好所带班级学生,且秩序较乱的,每次扣2分;
2.无故不参加学院和系部组织的各种培训、会议和活动的,每次扣2分;无故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1分;
3.值班工作中,迟到者,每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3分;
4.不能及时按要求上报学院或系部布置的各种材料的,每次扣2分;
5.每学期至少安排两次主题班会,有主题班会教案和完备记录,缺少1次扣2分;
6.每周无故不按要求深入学生宿舍2次的,每次扣1分;
7.在每周的出勤统计中,按月统计所带班级学生上课平均出勤率,低于95%的,扣2分;
8.在学生军训期间,早操不按时签到的,每次扣2分;每天不深入军训场地2次的,每次扣1分;
9.在每周的宿舍(教室)卫生检查中,宿舍(教室)卫生得分在倒数10%的一个扣1分;
10.按要求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准确无误,及时上报,出现1例错误扣2分;
11.所负责班内学生受到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每人次分别扣1、2、3、4分;
12.所负责班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13.本学期中职学生巩固率低于90%的(开除的除外),扣0.5分。
七、班主任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本学期班主任工作质量评比资格,直接定为不称职,并取消班主任资格。
1.由于工作失当,造成学生死亡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可抗拒除外);
2.由于工作失当,造成学生群体上访、罢餐、罢课、非法组织游行示威的;
3.所带班级学生擅自离校2周以上的,不能及时掌握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4.所带班级学生中有重大违纪行为,但隐瞒不报,被学院查处的,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受到学院党纪政纪处理的;
6.在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和评优、推优入党、贫(特)困生资助等工作中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弄虚作假行为,被学生举报经学院查处属实的;
7.在学生中散布违反国家政策或影响安定团结言论的;
8.其他由于工作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奖惩措施
1.班主任月考核分作为班主任每月津贴发放的依据。排名在前20%的班主任当月班主任津贴系数乘1.3,排名在后20%的班主任当月班主任津贴系数乘0.7。
2.班主任学期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为前三等级的班主任,学院发放奖金。对各系考核为第一名的班主任直接授予“优秀班主任”称号,优秀班主任在晋职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并作为评选自治区级优秀班主任(辅导员)的人选。
3.班主任学期考核不称职者,当年考核业绩中应有记载,两次经考核为不称职的,三年内不允许再兼任班主任,不享受该职称段晋升高一级职称班主任工作评审加分。
九、考核要求
1.各系要重视班主任考核工作,认真落实本办法。
2.各系考评的程序、内容、条件必须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十、说明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废止。
附件:1.班主任考核问卷调查表
2.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表
3.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统计表
附件1:
班主任考核问卷调查表
班主任姓名:
1.从班主任经常深入学生、了解学生、服务学生的角度看,你对你的班主任工作: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2.请给班主任进行评分评价:
岗位职责 履行情况(20分) |
政治表现与职业道德 (20分) |
素质与能力 (20分) |
勤政与廉洁 (20分) |
深入学生服务学生情况 (20分)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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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每个栏目分三个等次:好(17-20分)、一般(12-16分)、较差(12分以下),请在相应栏目内打出相应等次的分数(保留一位小数点)。
3.你对你的班主任工作的建议:
附件2: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表
( — 学年度 学期)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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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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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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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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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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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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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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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带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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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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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评分 |
评分: 分 系部负责人签字: 学生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班主任履职得分(系部考评意见) |
评分: 分 学生科科长签字: 年 月 日 |
系部考核小组意见 |
系考核小组测评得分为 分,考评结果总分为 分,确定考核等级为 。 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生处审核意见 |
学生处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注:以上得分都为百分制折算后得分。
附件3:
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统计表
系部(盖章): 统计时间: 年 月 日
班主任姓名 |
测评分 |
总分 |
考核 等级 |
学生测评(30%) |
系考核(60%) |
系部考核小组测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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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
辅导员谈心谈话制度
辅导员是学生的良师益友,是沟通学生与学校的桥梁,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力量。与学生谈心是辅导员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通过谈心,可以交流感情、增进了解,进而准确地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了进一步健全并规范谈心谈话活动,不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以学生为中心”,使辅导员真正成为学生进步、成长的引路人,生活、情感的贴心人,根据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综合考评体系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各系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注重实效,充分了解学生情况,及时发现学生中的问题,耐心劝释学生的困惑,重点关心特殊群体的心理引导,详细记录谈心内容并整理谈心材料分类归档,实事求是地反映当前我院学生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谈心工作要以“立实情、讲方法、重沟通、出实效”为原则,将教育、管理、服务措施不断落到实处,真正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
二、具体要求
(一)谈心次数与方式:每周固定一天或半天时间为“谈心日”,并向所带班级的全体学生公布。可以主动约谈学生或者学生主动约谈,老师 “走出去”或把学生“请进来”。谈心方式可因时、因人、因事而异,可利用多种方式进行,除面谈外,要充分利用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积极采用网络(QQ、MSN、E-mail)、电话等方式。
(二) 谈心对象:要重点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患疾病学生,家庭发生突然变故学生,违纪学生,学习成绩落后学生,失恋学生,思想波动大、情绪低落、言行异常的学生等,适时与他们谈话,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三)谈心内容:应重点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肯定他们的优点,引导他们发现自己的缺点和存在问题;应对学生提出希望、要求和努力方向;听取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给予反馈和答复。
(四)谈心原则:要掌握谈话时机,坚持广泛谈话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日常谈话与特定时期谈话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五)谈心技巧:谈心要有明确的目的,讲求艺术和技巧,遵循学生思想活动规律,贴近学生思想实际,符合学生的心理特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充分尊重学生,耐心、真诚、平等地对待学生,营造宽松和谐的谈话氛围。对谈心过程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辅导员要及时向学生处汇报,必要时要和家长取得联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通。
(六)谈心记录:每位辅导员详细记录与学生谈心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学生基本信息、谈话目的、存在问题、谈话内容、解决方法及建议等)。
(七)学期总结:每个学期结束后,各系部要对辅导员谈心谈话活动开展的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处遴选优秀的、典型的案例,进一步宣传和推广。
三、工作考核
辅导员谈心谈话工作是辅导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和检查。请注意谈心资料的保存及谈心工作总结。
家校联系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加强与家长的联系、沟通与交流,探索建立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保障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建立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我院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由所在系班主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
对取得以下嘉奖学生,应向家长寄发喜报:
1. 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
2. 在院级以上学术科技等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
3. 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在学校和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二)对发生以下事件的学生,应及时与家长重点沟通:
1. 遭遇意外损害、严重心理障碍和突发疾病需住院医治;
2. 有不及格课程(各系部根据学生的学业修读情况,有选择地和家长联系沟通);
3. 学业修读困难、无法正常参加学院的教学安排;
4. 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未按时到校注册报到,未及时请销假;
5. 有重新学习(休学返校)、退学等情况;
6. 因违纪被学院处以警告以上处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应在通知家长到校后向家长和学生一并宣布;
7. 在校期间不能正常缴纳学费,有恶意欠费嫌疑;
8. 被认定为特困生、贫困生;
9. 学院认为的其它需要告知家长或需要家长配合处理的情况。
二、通报形式
1. 信函书面通报。通过信函的形式将学生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家长;
2. 电话、短信通报。以电话、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学生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家长;
3. 当面告知。请学生家长到校或委派专人进行家访,当面通报学生情况。
三、相关要求
1. 各系要高度重视,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地将学生在校期间的情况告知其家长;
2. 各系要做好通报工作的相关记录,特别是通报过程中学生家长反馈的意见;
3. 学院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学生家长反映的因没有做好通报工作而产生的问题将追究责任。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我院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各系、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均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在校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各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全院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规划工作的宏观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专职人员以及各班级辅导员组成心理咨询队伍,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专人具体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各项工作,明确责任,落实目标,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团队。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心理学、教育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工作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学院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配备专职人员作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院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业务机构,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直接领导,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业指导。
第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是: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和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统筹安排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三、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四、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五、进行心理保健培训,建立和完善学院、系和年级校园三级心理保健体系;
六、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
第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加强与各系的沟通和联系,各系应当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同兄弟院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心理学教学科研机构进行业务或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并及时通报交流等情况。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一、讲授心理健康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
二、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
三、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四、专家现场咨询;
五、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六、心理健康档案;
七、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
八、学术与科研活动。
第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充分利用校园广播、计算机网络、院报、板报、橱窗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面向本院学生的心理咨询活动实行免费服务。
第四章 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两部分。
第二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人员由学院按要求聘任。
录用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三、具有从事心理咨询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二十一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原则上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序列,可以评聘教师职称,可以按教师评聘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学院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聘任本院的心理学教师和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工作干部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员。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 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要对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个人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该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该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结果向受试者做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做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该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谕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该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该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五章 心理咨询工作保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院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少量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可以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教育课。
心理健康教育课可以列为公共必修课,列入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六条 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该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按照分步建设原则,逐步添置办公设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完善规章制度,不断优化教育手段。
第二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聘任本校教师讲授心理健康课、培训课和专题讲座计教学工作量,按教学课时发放课时量。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聘请兼职教师和专家讲课、作报告、现场咨询的报酬,可以从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八条 加强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教师的培训以及对学生工作干部进行有关心理保健内容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应列入学院师资培训计划。
第二十九条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系对此工作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根据本章程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