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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防火巡查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08

第一条学院应定期开展实验室防火巡查,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每日至少开展两次巡查;特别应加强夜间、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的实验室防火巡查工作。

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1.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2.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4.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5.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6.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第二条防火巡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记录存档。

第三条防火巡查时,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四条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六条学院应至少每季度、教学科研单位应至少每月、实验室应至少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消防车道、消防车回转场地或道路、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2.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有效情况;

3.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情况;

4.二级单位(学院、系、所、实验中心等)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5.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6.参与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重要危险源特殊实验室应严格按其特殊要求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工作。

注:本文件中的重要危险源是指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

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第八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