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实训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管理 -> 实习实训 -> 正文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08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院教学的重要场所,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是保证学院教学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JY/T 0616—2023)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常态和非常态防范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制度措施和技术手段,提高师生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第四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系部制定实验室准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条开展师生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保障实验室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第七条确定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室及附属建筑配备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明确各类火灾处置规程。

第八条应当定期对学校实验室消防设施设备更换、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其完好有效运行。

第九条应当定期开展实验室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十一条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和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协同拟订实验室消防安全规划、年度安全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等。

第十三条学校消防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实验室消防基础设施设备的更换、维护、保养和检测;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岗位安全职责。并对各类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工作及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学校解决。

第十六条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将消防安全纳入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七条二级单位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责

1.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主要领导人。

2.二级单位应明确分管实验室消防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

3.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4.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5.定期开展实验室火灾隐患检查,对火灾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6.建立各个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第十八条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责

1.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消防安全。

2.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实验室或实验项目安全责任人,须对实验室或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3.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4.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第十九条实验室安全员职责

1.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2.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领导,启动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和协助灭火救援。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4.落实实验室安全员的消防职责。

第二十条实验室师生员工的职责

1.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熟悉实验室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知悉实验室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会报火警、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每次实验前及实验后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需依法向属地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依法无需申报的,应严格校内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和审核验收机制。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四周不应违章搭建临时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回转场地或道路、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遮挡排烟窗或建筑防烟排烟排热设施、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不应擅自改变火灾危险性定性及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增加火灾荷载,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影响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应在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警示标识等,不应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使用期间锁闭疏散门;

2.封堵、占用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3.使用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业;

4.疏散指示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

5.停用或遮挡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6.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7.其他违法行为等。

第二十五条人员结束使用后,应切断电源、气源、火源等,并经安全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当有特殊需要保持24h供电供气的,应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并在相应开关、阀门处做好区别标识。

第二十六条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演练。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验室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纳入实验室准入环节,确保进入实验室人员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与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二级单位(院系)应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并严格执行,每学期应有组织参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年终考核,并留存培训和考核记录,确保参与实验室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流程等;

2.实验室的火灾类型、性质,火灾风险点和防火措施,实验室内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常识等;

3.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实验室的安全疏散路线,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各级各类实验室火灾隐患的查找和整改方法;

7.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8.典型案例分析:实验室火灾发生的原因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9.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第二十九条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气体、放射性物质、生化病毒样本等重要危险源实验室应根据危险源类型实行更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需要使用以上重要危险源时,应从学院相关专业物品库房或专业正规有资质的机构获得,应由专人按管理要求登记、安全存放或移交,需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条实验室所在建筑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建筑内外部装修应符合GB25201、

GB55036、GB55037、GB50016、GB50084、GB50116、GB50140、GB50222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生物实验室、设置大型实验设备的实验室、综合实验室等宜设置两个(含)以上疏散门。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第三十四条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实验室之外,其他实验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针对实验室火灾的有效灭火设施器材及化学试剂。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和设备间前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上科学选装阻火器相关装置。实验室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不应设置吊顶,应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垃圾桶(箱)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不应使用非教学科研的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内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限量存放,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存储量不宜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内不应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应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

第四十条学校二级单位应按照GB/T 38315要求,根据本单位隶属实验室的火灾风险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上报安保处和教务处。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实验室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2.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专门机构或专人,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3.火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7.实验室内重要危险源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预案编制完成后,学院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评审或论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可包括有关消防安全及应急管理方面的、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专家,应急预案论证可通过推演的方式进行开展。学院每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完成后,应对原有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演练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三条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1.实验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验室内人员立即疏散,并实施扑救初起火灾。

2.实验室发生火灾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3.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4.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5.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6.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做好现场学生心理疏导及善后处置,加强校园舆情分析和监管,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