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树立实验室安全红线意识,增强实验室人员的责任心、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重实效、常态化”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目标,实行“凡进必考,达标准入”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第二条学院与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与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要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三条凡在我院实验室内参与实验教学、科研、学习和管理的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考核通过后,准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教师、学生及外来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责任体系与落实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行学院、各教学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体系。
(一)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实验室准入教育和考核的标准体系的建设工作,并监督各实验室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二)各教学单位负责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托在线学习平台,制定准入考试试题和学习考核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准入考试。
(三)各实验室须根据本实验室危险源特点、实验操作规程、日常管理要求等,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教育培训。各实验室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由各实验室自行制定。
第六条禁止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如有未取得准入资格人员进入实验室,一经查实,学院将追究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因违反准入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教育任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引导师生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做到“使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后”时时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并能正确处理突发事故,以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安全知识、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技能、事故处理方法、环境保护、自我保护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其中,以预防教育为主,预防教育重点在于开展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触电、防机械伤害、防污染等教育。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需要将安全法规条例、安全规章制度与实验室典型事故案例、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危化品使用流程、特种装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防护装置使用、安全器材使用、自救逃生方法等内容相结合。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以采取网上考试、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可采用开设安全教育讲座,参观展览,观看影视片,建立安全教育宣传网站,举办知识竞赛,印制《实验室安全手册》等,组织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安全演练和自救互救演练等辅助形式。各实验室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专项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各教学单位应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业务学习内容之一,纳入相应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不断加强师生履行实验室安全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实验室安全预防与自我防范的能力。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应根据对象和专业,制定适合各自特点的教育内容和培训计划;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事故案例,组织大家学习,弄清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第十三条学生的安全教育除了结合专业安全教育外,还应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从学生入学到学生毕业,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师生安全教育要定期开展,定期组织演练,要把安全工作放在教学首位。
第十五条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章准入资格与流程
第十六条实验室准入资格的取得须经过以下流程:
(一)按要求完成学院、各教学单位、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1.学生: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环节,组织集中学习与专业认真学习同时进行。
2.教工(含专兼职实验人员):完成实验室组织的安全培训工作。
3.其他人员(外来人员、临时人员等):向实验室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可进入实验室相关资质。
(二)成绩合格颁发《实验室考试合格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