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工作,促进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课程适用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生应当参加所有应修课程考核,并取得成绩,获得学分。
第二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院、系部两级组织管理。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各系部是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质量保证。
第二章考试资格及成绩认定
第三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可以申请延长修业时间,重修
课程,完成考核。学生最长修业年限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在我校发生学籍异动并返校继续学业(外校转入我校、转专业、专业分流、退伍复学、休学复学等)的学生,返校后须取得新班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合格成绩。学生返校前已修课程认定流程按照《学籍异动课程认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课程成绩构成及考核方式
第五条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评成绩的5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六条平时成绩可包括平时考勤、学习表现、作业完成、单元或模块测试等环节,注重过程结果积累与转化。
第七条期末考核应注重教学过程性考核,一般采取笔试考试、线上考试、上机考试、实操考试、设计考核、口试、提交论文(报告)等方式,或上述方式相结合。具体考核方式按课程标准执行,考核方式应提前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各考核部分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课程标准中明确标出,并由任课教师在本课程开课后1周内告知学生。
第四章考核命题与要求
第九条课程考核命题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试题类型的选择应根据课程特点确定,着重检查课程目标对学生知识、技能和
素质要求,突出实际应用能力和素质考核。
第十条试题的难易程度要求。试题一般分为较易、中等、较难、难四个等级,较易试题占30%左右,中等试题占40%左右,较难试题占20%左右,难的试题占10%左右。
第十一条试卷题量的把握。试卷内容要覆盖课程90%以上知识、技能和素质要素点,并应能够让学生在考试时间内完成考核。若有50%以上学生在 1/2 的考试时间内答完交卷,则说明试卷题量与难度把握不合理,有关系部应组织对该课程试卷命题情况进行复查,合理调整题量与难度。
第十二条命题由教研室负责,各教研室根据课程标准建立试题库,采用题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模式。试卷须经复核人、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系部主任审定,确保质量。未经审定的命题,不得印制考试。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每门课程必须同时命制题量、难易度相当两套试卷(A、B卷),满分均为100分,且须附标准答案。各开课部门应在考试前规定时间将试卷送交系部教务科审核。两套试卷中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
第五章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各系部应及时组织任课教师进行试卷评阅工作。批卷采用流水作业,评卷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客观评阅试卷,控制评分误差,不得随意提分、加分和扣分,各教学班成绩评分应符合正态分布。
第十五条各开课部门应及时回收已评阅结束的考试课试卷,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试卷及成绩单保存期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成绩登录及修改
第十六条学院将真实、完整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建立学生成绩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补考取得”、“重修取得”。
第十七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总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总评成绩一般按照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第十八条期末课程考核缺考者,其平时成绩无效,总评成绩按“缺考”录入。
第十九条已办理缓考学生参加课程补考,补考成绩作为期末成绩构成,按照课程标准与平时成绩构成合并计算综合成绩。
第二十条除缓考外补考考试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综合成绩一律录入60分。如补考考试成绩小于60分,考试未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显示成绩为初修成绩和补考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须按要求登录课程成绩,在登录成绩前,须经复核人、教研室主任和开课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在系统登录成绩,成绩一旦提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若发现成绩录入有误,由教师提出成绩更正申请和证明材料,开课部门审查、教务处审
核通过后予以更正。新学期开学2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
第七章成绩复核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需要查询的,应于下学期开学1周内办理成绩查询申请手续,经开课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教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开课部门教学负责人及教研室主任共同查阅试卷成绩。未经开课系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准擅自查阅试卷。
第二十四条若经复查核实,学生成绩确有差错的,由开课系部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更正。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第八章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应于该课程考试的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因病办理缓考者,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该课程不组织补考,学生需通过重选或改选其他课程获得学分。
第二十七条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且只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总评成绩不合格须参加课程重修,重修课程课时量与初修相同。
第二十八条实践性课程(入学教育与军训、安全教育、劳动教育、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教学、毕业设计及答辩等)不组织
补考,成绩不合格可按规定进行课程重修。重修成绩合格者,由课程承担单位给出重修成绩。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重修学习:
1.期末考试成绩认定为“缺考”者;
2.期末考试成绩认定为“作弊”者;
3.课程补考不合格者;
4.课程缓考不合格者;
5.旷课课时达规定课时者。
第三十条课程重修形式:
1.组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30人以上(含30人),由开课部门组织开设该课程重修班,并正常组织考试。
2.插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少于 30 人,一般安排插班重修,跟班学习,跟班考试。
3.自学重修:当学生重修课程时间与新教学任务、岗位实习冲突,或因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等原因课程取消的,可采取学生自学重修形式,自学结束提交自学证明于课程所属系部,同意后参加重修考试。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请重修方式,经课程所在系部、教务处同意后可以按申请方式重修,重修组织工作由课程所在系部负责。
第九章成绩认定发布
第三十二条教务处定期负责成绩认定、发布。学生成绩均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
应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评定、成绩录入工作。学生成绩录入完毕后,任课教师确认,开课单位将打印成绩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交教务处。每学期的第六周(按校历),由教务处将上学期的学生成绩按要求整理,统一存档。
第三十三条中高职贯通学生中职部分成绩管理工作由对应中职院校负责,高职部分由对应高职院校负责,学生升入高职院校后高职院校要对应接收中职院校教务部门提供的盖章成绩单。
第三十四条学生成绩达到预警、留级、退学标准参照《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预警、留级、退学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解释。原《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