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5年普通高考体检工作,避免高考录取期间因体检信息有误引发的纠纷,确保体检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和体检信息真实准确,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高考体检工作继续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招考办〔2014〕3号)执行,相关工作时间要求对应调整为2015年。
二、体检信息仍按照《2014年内蒙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信息录入办法》进行录入。有条件的旗县区要使用医院体检信息系统自动记录体检结果;待体检结束后,按要求的数据库结构(见附件)将体检结果导成DBF格式的数据文件,由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
三、各地教育局、卫生局要高度重视高考体检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密切协同,建立健全高考体检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机制和培训制度,切实做好2015年高考体检工作。各旗县区教育局长、卫生局长是本地高考体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旗县区体检医院负责人是本地高考体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体检结论确定后,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除按要求组织考生进行体检结果信息网上确认外,还必须组织本地所有考生在体检结果录入后从旗县区网上办公平台上打印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上签字,确认本人的高考体检信息,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确认考生体检信息的监督工作。未让考生本人签字或由他人代签而导致出现录取纠纷或影响填报志愿的,将对有关旗县区实行倒查追责,对所涉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出现此类情形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一律取消其年度各类评优资格。
四、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高考体检工作的规定,做好高考体检医院的遴选工作,原则上要选择二甲(含)以上医院(医疗单位)作为高考体检医院。所选体检医院(医疗单位)资质未达到二甲的地区,要加强体检现场的管理,严格体检流程,主检医师和各科体检医师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
五、各旗、县(区)教育局、卫生局,以及各体检医院要强化对所有参加高招体检工作人员的岗前业务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各体检医院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组织实施体检工作,认真核对体检考生身份,防止他人代替体检,并对考生体检结果做出规范、准确的结论。
六、体检工作在所选体检医院进行,高考体检时,必须有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体检现场并协调好相关工作。各体检医院要注意维持体检场所秩序,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疏导;要制定突发情况应急预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各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配合各体检医院根据当地考生人数,合理安排体检场次,避免考生长时间等待,尤其要对残疾考生体检过程给予特别关爱和指导。
七、新调整的高考报名考试费分成中的2元/生,作为各旗县区体检信息处理费的补偿,各盟市应将此部分费用足额下拨旗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