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培养合格人才,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所,符合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异动信息记载流程为: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医院诊断证明、入伍通知书等),并经相关职能处室和分管院领导审批;
2、系部每月初三日内将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异动纸质信息统计并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每月月初第一周内将学生异动信息汇总,并将异动纸质信息报送招生处;
4、招生处在本月内将学生异动信息在全区高校学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修改并上传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每学期末更新一次学生花名册,并将更新后的学生花名册分别报送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及各系部;
5、教务处在本学年将学生异动信息在学院人才培养数据平台完成数据信息修改。
第五条 学生应按规定完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课程及其他教学内容。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执行《学生成绩评定办法》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者,不准毕业。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八条 加强学生考勤工作,除课堂教学外,集体活动都要严格考勤,缺勤者以旷课论处。处理按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具体细则执行。
第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处理按照《学生考试与成绩及毕业与结业管理办法》具体细则执行。
第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技工学生不办理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留降级),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在校学生当兵入伍保留学籍的一般不超过其学制3年。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伤等情况连续请假耽误学业超过6个教学周者,由学院批准,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两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年考试科目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三门以上考试科目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生产实习不及格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高职学生退学时,同时报内蒙古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一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学制内未能完成学业,学籍最多可延长三年。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等级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生产实习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体育成绩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处分在修满学业一年后仍未撤消者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没有达到毕业资格的学生不予推荐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高职学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内蒙古教育厅注册,并由内蒙古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附件2: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附件3: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附件4: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动退学申请表
附件5: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
附件6:学生学籍异动情况登记表
附件1: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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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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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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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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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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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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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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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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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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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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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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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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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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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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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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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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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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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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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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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副院长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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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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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院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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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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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申请表一式五份,系部、招生处、教务处、学生处、学生本人(复学时使用)各存一份。
附件2: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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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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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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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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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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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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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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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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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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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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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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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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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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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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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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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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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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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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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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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副院长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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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
常务副院长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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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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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学生持休学申请表办理复学,本申请表一式四份,系部、招生处、教务处、学生处各存一份。
附件3: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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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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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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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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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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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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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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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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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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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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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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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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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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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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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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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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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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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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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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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副院长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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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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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院长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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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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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申请表供需开具退学证明并办理提档等手续的学生使用,为一式四份,系部、招生处、教务处、学生处各存一份。
附件4: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动退学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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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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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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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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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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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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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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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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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退学原因及与学生、学生家长的联系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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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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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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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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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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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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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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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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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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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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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申请表由班主任负责办理,不需附离校清单;
2、本申请表一式四份,系部、招生处、教务处、学生处各存一份;
3、本手续办理完毕后,其证明只在学校各相关部门留存,不给学生,如学生需开具退学证明并办理提档等手续,需本人按退学申请表重新办理退学手续。
附件5:
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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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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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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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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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
校名称
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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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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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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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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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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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
校名称
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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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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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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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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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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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高考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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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
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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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当年对应
专业最低录取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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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学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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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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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出
学
校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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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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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入
学
校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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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转出
省级
教育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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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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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
省级
教育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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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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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四份,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各存一份;
2、随表附上高考招生录取名册、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3、本表请妥善保存,凭本表办理电子注册和毕业文凭验印手续。
附件6:
学年第 月份学生学籍异动情况登记表
系别: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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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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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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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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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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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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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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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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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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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注:异动类别为;转入学、转出学、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留级、休学、复学等。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档案管理规定
学生档案管理包括入学档案管理、学籍档案管理、毕业生档案管理、遗留档案管理。
一、学生入学档案管理
㈠档案内容
⒈统招专科生档案: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
⒉对口专科生档案:中专段毕业生档案、对口考试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
⒊五年制专科:入学年度招生考生登记表。
4.技工学生档案:重新建档。
㈡档案收集
⒈新生报到后将自带的考生档案统一交给所在系班主任。班主任应检查档案是否密封(如未密封,应检查其中内容是否完整,并做记录告知学生)。各系于10月底将收集的学生原始档案以班为单位附名单(按学号排序)后交学生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缺失的均要在名单上注明。
⒉五年制学生入学档案由招生办完善后以班为单位附名单排序后于10月底前交学生处。
3.技工学生入学后各系统一到学生处领取档案袋进行建档。
㈢档案管理:统招专科学生(含对口专科学生)、五年制专科学生原始档案(即考生档案)由学生处负责保存,技工学生无原始档案由各系负债重新建档,毕业后交学生处统一归档。
二、学生在校档案管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该归档的材料:统招专科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档案包括学籍登记表(包含学年鉴定)、毕业生登记表、总成绩单、实习鉴定表、获校级以上奖励证书复印件、获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学生违纪处理材料,如有休学、复学情况的学生档案内应放休学复学审批表。技工学生档案包括学籍登记表(包含学年鉴定)、总成绩单、实习鉴定表、技术等级鉴定表、奖励证书复印件、学生违纪处理材料。
⒈学生在校档案的初建:
(1)档案袋:各系在每年11月到学生处领取空白档案袋,并按要求真实填写。在档案袋上填写新生的系、专业、姓名、性别、年级、籍贯、学制、学号等基本信息,按学号顺序编号排序,在校期间统一由各系保管存放。
(2)学籍登记表(学年鉴定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各系到学生处领取学籍登记表组织学生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同时,班主任按年度对学生进行学年鉴定,学年鉴定应包含学生个人情况、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等,系意见由各系组织人员填写。填表日期为入学年的9月30日,学年鉴定日期为每年3月10日。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在校期间各系统一由各系保管存放,毕业后交学生处按流程进行审核签署学校意见并加盖公章。
(3)其他相关材料:学生在校期间学籍异动及奖惩材料,应及时存入个人档案内,内容应真实完整。
⒉相关要求:
(1)各系学籍管理由本系学生科具体负责,定期整理档案,按年级、班级分门别类存放。学生转系、转专业、休学、复学时,根据学生办理的相应手续及时将学籍异动学生的档案放至异动后的年级、班级。
(2)各类材料必须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归档材料必须完整、规范,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材料真实,由承办部门署名并注明形成材料时间。除电传材料须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
(3)各类档案材料中学生鉴定都要求从德、智、体及综合能力素质方面全面评价,认真填写。档案材料中学院(全称)、系(全称)、专业(全称)、学号(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编排)、姓名(与审批表和身份证名字一致)、学制用阿拉伯数字。
三、毕业生档案管理
㈠毕业生档案归档要求
学生毕业当年5月中旬,各系把整理好的毕业生在校档案送到学生处与入学档案合并形成学生毕业档案。各系配合学生处整理完善审验合格后,履行签字移交手续。在档案整理过程中,要求明确责任,做到谁整理谁负责,切实完善好毕业生档案。 。
1、毕业生档案内容:统招专科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档案:(1)高考档案(2)学籍登记表(包含学年鉴定)(3)毕业生登记表(4)实习鉴定(5)成绩单(6)毕业生报到证副证(7)奖励证书复印件(8)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表(10)学生违纪处理材料。技工学生档案:(1)学籍登记表(包含学年鉴定)(2)实习鉴定(3)成绩单(4)奖励证书复印件(5)等级鉴定表(6)学生违纪处理材料。
2、封装时间安排:各系在学生毕业当年5月整理归档后,应于六月中旬到学生处进行封装,各系具体封装时间由学生处进行通知。
3、移交要求:
(1)档案以班为单位附名单、按学号排序,各系档案负责人或班主任签字后交学生处。档案材料不齐全的需注明缺失项目。
(2)归档材料交接时,双方经办人经核对无误后履行相关手续。如送交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学生处有权退回,由系按要求重新整理。
㈡毕业生档案寄送
毕业生档案材料是用人单位选拔与使用毕业生的重要材料。学生毕业后,普通专科、对口专科、五年制专科,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学生处按就业处提供的学生报到证副证、转递邮寄。
未落实就业单位学生的档案由学校免费保存两年。择业期结束(两年)学生处将档案寄到该生生源所在地教育局或人才交流中心。若学生申请继续保留其档案的,按市人才中心的收费标准收取保管费。两年内如果落实就业单位,凭报到证或用人单位调档函到学校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毕业生档案转递应通过邮政局寄发或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做详细登记。毕业生档案的查询,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毕业生的档案,可来人、来函到学生处查询。学生档案原则上不准由本人自带,但因特殊情况可将档案密封并履行相关手续后自带。若档案丢失,由本人负责。
四、遗留档案管理
学生处负责学生遗留档案(含学籍异动学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学籍异动学生待办理完学籍异动手续后一周内,转专业学生档案由转出专业所在系提供给转入专业所在系,验收合格履行签字手续后由转入专业所在系归档管理。其它学籍异动的学生档案(含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履行手续后移交给学生处管理。休学学生等办理完复学手续后,学生处将学生档案移交所在系管理。转学学生档案由学生处整理后凭学生转入学校调档函密封后寄(交)。留(降)级学生由学校正式行文,学生到相应系注册后一周内,由学生处将学生档案移交所在系管理。参军入伍学生入伍相关手续复印一式两份,一份存所在系,一份由各系交学生处存档。所有学籍异动形成的正式文件,学生处负责存档。
五、学生档案的阅档
学生档案原则上只限本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班主任查阅。
学生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时,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提供有效证件,学生原始档案需经所在系以上单位证明,经学生处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借阅,系存档材料由所在系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借阅,借阅期不超过三天。若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补办借阅手续。档案借出后必须严加保管,做到档案齐全、万无一失。归还时,管理人员要逐份核对档案材料,出现污损、丢失,由借阅人负责。
档案政审查阅,需持查阅单位的介绍信,经由学生处主要负责人批示同意后方可查阅。任何人查阅档案时,严禁涂改、抽取、撤换、复制档案内容。
六、纪律要求
档案材料的提供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交归档材料。
学生处及各系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借阅制度,接收、移交档案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登记。如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追究责任。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新生一经我校录取,自报到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报到者,不予退还该考生档案。中途退学或开除的学生一律不予退还档案。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关于办理学生毕业证及相关毕业手续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严格学生毕业证书及相关毕业手续的办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证书的办理
1、毕业条件:凡在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按规定学费标准如数缴纳学费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准予毕业,办理毕业证书。
2、毕业信息确定:拟毕业的学生每年4月初,学生处、教务处及各系核对毕业生文字信息及照片信息。
⑴文字信息:所采集信息必须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纸质信息表须经学生本人签字及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系主管领导签字,由系统一盖章后和电子版信息一并交学生处审核汇总,以保证毕业生信息录入准确。
⑵照片信息:技工毕业生由学生处统一组织采集,高职毕业生由招办负责统一组织采集,各系配合。在毕业生离校前将剩余照片发给毕业生妥善保管,并告知学生在补办毕业证或学历证明时须用同底版照片。
3、三处联审五长签字制:毕业证书办理采取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三处联审,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院长、院长五长签字的制度。
⑴学生处在每年4月初,核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操行成绩,违纪情况,对拟毕业学生分类、分专业按班级学号顺序制做毕业生联审表,由学生处长审核签章后交教务处审查。
⑵教务处对毕业学生成绩进行审查,4月10日以前完成审查工作,对成绩合格的学生由教务处长签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签章,详细登记其门数和科目,并列表造册,以书面形式转交学生处。联审表审查签章完毕由学生处于4月11日前转交计财处审查。
⑶计财处对学生缴费情况进行再次统计,对如数缴纳学费的学生由计财处处长在联审表上签章。对欠费学生不予签章,进行登记后并详细标出所欠数额,制表造册以书面形式交学生处。计财处4月13日以前完成联审表的审查,转交学生处。
⑷学生处按照教务处、计财处的审查结果确定办理毕业证学生名单,并将学业成绩不合格、操行成绩不合格、欠费学生的名单另列表造册(以下称联审小表)。
⑸学生处6月5日前将联审表报分管院长审核,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分管院长签章。
⑹学生处6月7日前将联审表报院长审核,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院长签章。
⑺学生处按实有毕业学生数购置有关证件,填写内容,组织各系张贴照片,6月10日到学院办公室对毕业生毕业证审核盖章。
⑻普通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毕业证同时办理。
⑼专科学生在毕业当年6月15日前,将签署完善的就业协议书交就业处的可办理就业报到证。
4、学院档案室依据学生处提供的毕业生联审名单,核对录取审批情况、学籍异动情况,对于经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分管院长、院长签章的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证加盖印章。办证后,将完善的毕业生联审表留学院档案室归档,联审小表留学生处。如果在4月30日后交清学费或经毕业后补考合格的毕业生由学生处按以上程序集中完善联审小表的联审,办理毕业生手续。
5、6月15日后学生处到省教育厅办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毕业证。
二、相关毕业手续的办理
为保证学生毕业手续的正常办理,各有关处室在接到办理上一程序的处室交来的有关资料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并注明收件日期及收件人姓名,以备考核办查询及处理。
1、学生处应在全部理论课学习结束时日的30天前,将本届毕业学生名单分班级报教务处、计财处、就业处、保卫处、图书馆、物业公司等等。
2、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成绩信息,结算学生书费,完善学生的实习鉴定表等。
⑴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当年3月份的第四周双休日进行。下列情况可参加毕业前补考:实习前一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科目;正常考试时因特殊原因经教务处批准暂缓考试的科目;正常补考不及格符合重修条件且重修期满的科目。考试作弊原则上不予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经所在系、教务处、学生处审查批准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⑵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七门(含七门)以上不及格者,发给相关学习证明,劝其退学。四门(含四门)-六门(含六门)不及格者不办理毕业证书,予以留级,留级学生随下届跟班学习,并足额缴纳一年的学费,符合毕业条件的,随下届学生办理毕业手续。经毕业前补考仍有1-3门不及格者可参加由教务处在学生毕业当年组织的补考,合格者发放毕业证书,仍不合格者,不及格科目须单科重修,重修采取自学形式,时限一年,重修期满随下届学生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随下一届学生办理毕业证书,重修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⑶在每年6月10日以前,按学籍管理规定,将确定留级、劝退、1-3门成绩不合格缓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名单,学生处将未撤销纪律处分缓发毕业证的学生名单,报请学校研究确定后下发文件,并由学生处在6月15日以前通知学生办理相关事宜。
⑷在学生实习前一学期开课后两个月内通知相关系的毕业班,给毕业班级学生结算书费。
⑸毕业生领取毕业证前应将完善的学生实习鉴定册转交各系,由各系完善毕业生档案。
⑹在毕业当年6月30日前将毕业生毕业成绩单发放到各系,由各系完善毕业生档案。
3、就业处协同各系做好学生就业相关工作。
⑴就业处在学生实习离校前一个月内发放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同各系认真组织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在毕业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应最迟在毕业当年6月10前将签好的就业协议书交各系,各系于6月15日前统一上交就业处,以便及时给学生办理就业报到证。签订正式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由各系对就业单位进行备案,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在毕业前未签订正式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时应及时将灵活就业合同上交各系,由各系统一交就业处,以便及时将我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上报教育厅。
⑵未在毕业当年6月15日前办理报到证的专科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找到工作后,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交就业处办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回原籍的毕业生可随时向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由系汇总上报,就业处定期于每月18日或28日到教育厅办理专科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两年择业期满的毕业生将于毕业两年后的6月30日派回原籍。
4、安保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库信息,在毕业生返校前十五日内办完学生户口迁出手续。
5、图书馆在学生实习前一个月内通知各系办理毕业班级学生退还图书及图书证手续。如学生在实习期间需借阅图书,应在结束实习前一个月内办理退还图书及图书证手续。图书馆最迟在毕业生返校领取毕业证之前全部办完学生还书及图书证的退还手续。
6、计财处应根据学生处提供的名单,除利用寒暑假前催缴外,必须在学生进入实习前的20天前,整理完毕业学生欠费名单和数额,通过学生处向各系发放催款通知单,注明缴费时间和处理办法,并通知各系不予统一安排实习。
7、各系在6月10日前领取并办理学生离校清单,于毕业生返校前到各处室审核办理学生离校手续。同时加强毕业生离校时的安全教育等。
三、毕业证书的发放
1、毕业生返校领取毕业证的时间定于每年7月15-16日(工作日不休息)。
2、毕业证书必须指定专人发放,谁发证谁负责。学生处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证书以系为单位于7月13日-7月14日发放并做好毕业证的交接手续,并将每位不能发放毕业证的原因(欠交学费、违纪未撤销处分、成绩不合格、国家助学贷款未办理还贷手续、档案材料不齐全等)告知各系,各系明确学生不发证的原因,做好相关解释及处理工作。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缓发毕业证书:
⑴成绩不及格者参照二2(2)条执行。
⑵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撤销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分别缓发毕业证书3个月、6个月、10个月、一年)。
⑶联审欠费造册的学生,其毕业证暂由学生处保管,领取时由学生处负责审查,确已缴清欠费者(凭收据和计财处长签字),报分管院长和院长签字,学院办公室凭院长签字加盖钢印后,由本人领取。
4、各系于8月底以前将未领取的毕业证,统一交回学生处。8月底后回校领取毕业证的同学,到学生处办理领取毕业证的手续。
5、因欠费、成绩不合格或其他情况未能按时毕业者,合格后拿着相关凭证到学生处办理,学生处将在每年6月底或12月底为其统一办理毕业证,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毕业证书(证明)补办
1、毕业证书的补办:学生毕业证,在毕业后三年内丢失的,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经学籍室核查后,由学生本人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中专毕业证须在市级以上报刊,专科毕业证在省级以上报刊),并填写《申请表》,经相关处室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超过三年,只办理学历证明。
2、报到证的补办:专科毕业生遗失报到证的,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和学校出具遗失证明。在择业期内,由学校统一办理,补发报到证,超过择业期,只开具报到证证明。中专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将报到证遗失的,本人提出申请,学籍室审核后,由学生本人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学校统一补办,超过择业期只开具报到证证明。
五、工作要求
毕业证及毕业手续的办理、毕业证的发放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各相关处室、系必须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出现差错要实行登记,并追究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办理学生毕业证相关部门工作时间表
附件1:
办理学生毕业证相关部门工作时间表
处室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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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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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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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4月1—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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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各系核对,上报实习学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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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4月11日—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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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相关处室提供本届毕业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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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4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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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毕业生联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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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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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毕业生名单、制作联审表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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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6月15日—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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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省教育厅办理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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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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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专人以各系为单位发放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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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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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3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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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相关系毕业班结算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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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4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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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交各系学生实习鉴定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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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4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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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毕业生成绩,完善联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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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5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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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留级、劝退、缓发毕业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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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5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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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毕业生成绩单发放到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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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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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4月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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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生处向各系发放欠费催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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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4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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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毕业生缴费情况,完善联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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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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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4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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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协议书和灵活就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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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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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年7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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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完毕业生户口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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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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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4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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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完毕业班级学生退还图书及图书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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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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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6月20日—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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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学生处领取离校清单、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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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7月13日—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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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学生处领取毕业生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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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5月1日—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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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学生处毕业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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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8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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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将未领取的学生毕业证上缴学生处,并做好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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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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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当年年4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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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成审核毕业生联审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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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证管理办法
一、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凭证和标志,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不得损坏及涂改;若发现非本校在籍学生使用本校学生证时,将严肃查究。学生应遵纪守法,维护学校荣誉。
二、新生入学报名、录取、注册、交费在籍后方可发给学生证。
三、每学期开学报到缴费后,各系各班级按要求统一组织本系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后以班级为单位两周内持学生证到学生处报到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方为有效,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注册。
四、凡把本人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者,或在申请补发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和损失,由本人负责。
五、学生退学和毕业离校应交回学生证。
六、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贴于学生证封底“购票优惠卡粘贴处”。此卡一经粘贴将不能揭下重贴,如揭下将破坏读卡信息码,此卡将因无法识别而作废。
(二)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中按每学年4次增输乘车次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有效期与学生证有效期相同。
(三)优惠卡消磁或损坏者、入学统一办理时没有办理者,每学期期末统一办理(每年6月、12月各一次,具体时间届时通知),其余时间不接受单独补办和充值的申请。
(四)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擅自涂改。如果家庭住址迁移时,应及时提交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生处审查后,方可更改乘车区间。
七、办理学生证初发有关手续:
(一) 凡丢失学生证,必须立即向本系学管科挂失,在未发现有人拾到并交回丢失的学生证的情况下,给予办理补发学生证,补办学生证以系为单位,统一办理,原则上不接受个人补办;
(二)学生证补办手续:学生在本系学管科详细填写《申请补办学生证登记表》,一式两份,原学生证编号、学号等全部栏目,不得漏缺,按序交学院一份,学生所在系部学管科自留一份备查,并携带发票和相片到学生处办理。若学生证因洗坏等原因需补办,必须将被损坏的学生证连同相片一并交学生处方可办理;
(三)每学期开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和每学期放假前二十个工作日内为学生处补办学生证件日,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
(四)补办学生证应交纳工本费20元。
(五)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原证件交回学生处注销,一个学生不得持有两本学生证,如发现一人二证,视情况严肃处理。拾到他人学生证时,应立即交还学生所属系。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上课出勤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上课出勤(理论课,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考核办法。
一、学生上课出勤考勤的责任人为该课程的任课教师,考核责任人每节课必须严格按规定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和《学生上课出勤统计表》并在上面签字,不得弄虚作假。
二、学生到课率达不到85%时,任课教师要及时向各系主任反馈相关信息,各系与相关处室要认真调研,研究解决办法。
三、学生上课耽误10分钟按缺课处理。没有特殊情况学生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教室,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任课教师批准。
四、对学生出勤情况,各系应以班级为单位每周统计一次,每月底将统计结果交教务处。
五、教务处每月初将学生出勤超课时情况反馈给学生处,学生处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理。
六、每学期末结业考试前,各系对各班级学生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向教务处提交缺课时数达该课程学期总时数的20%的不准参加考试学生的名单。
七、每学期末结业考试前,任课教师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向所在系提交无故不完成作业或实习报告25%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经系确认后,与上款所述名单一同交教务处。
八、教务处在结业考试前,公布不准参加考试、重修、留级的学生名单和科目。
九、学生对出勤考核有异议者,可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系进行复查。
附件1:学生出勤管理流程图
附件2:学生上课考勤统计表
附件1: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出勤管理流程图
附件2: 学生上课考勤统计表
系别: 专业班级: 考勤员签字: 班主任审核(签字): 填表时间:
上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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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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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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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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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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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学生姓名及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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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课学生姓名及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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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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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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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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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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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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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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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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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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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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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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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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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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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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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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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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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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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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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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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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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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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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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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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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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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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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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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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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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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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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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班级每周一上午10点前报系学管科,学管科每月末将统计情况报教务处,教务处下月初将超课时受处分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学生处下处分决定。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类别
1.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2.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
3.公假:因参加国家、自治区、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学生处、团委、各系等)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4.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
二、请假办理手续
学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1.一天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审批;
2.三天以内(含三天)的请假,由班主任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系学管科审批;
3.四至七天的请假,由班主任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系学管科和系学管领导审批;
4.一周以上的请假,由班主任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系学管科和系领导审批,再报学生处审批,最后分管院长签署意见;
5.考试期间(包括补考、阶段性考试等)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病假等),无论请假时间长短,须由学生处、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缓考手续。
三、请假单填写
1.学生应准确填写请假单,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请假的理由、请假的天数和销假时间等信息,格式不准确、未销假等请假条均无效。
2.因病请假,必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学院相关部门的证明;因特殊事情请假必须提供学生家长意见。
3.按照准假权限不同,分别由班主任、系学管科、系领导,以及学生处逐级审核,同意后,学生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学等集体活动。
四、销假
1.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到系学管科履行销假手续,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
2.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补假手续,补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附件1: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条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条
(系部存根) 编号: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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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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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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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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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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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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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联系电话
|
|
家长联系电话
|
|
请
假
事
由
|
签名: 年 月 日 <证明材料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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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审批意见
|
班主任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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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管科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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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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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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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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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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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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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假要有医院证明,事假、因公请假须提交有关证明;
2、请假一天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系学管科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之内由系主任审批,七天以上由学院审批;
3、编号由系学管科填写(二联相同);
4、学生返校后请及时到班主任和相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
…………………………………系部公章处(请沿此线撕下)…………………………………………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条(班级存根) 编号: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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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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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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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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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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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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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结
果
|
校内各部门:
经审核,已同意该生的请假申请,请各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系部公章
年 月 日
|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考场守则
理论知识考试以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0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以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以学校制定的考核标准为依据。
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持准考证进入考场,并按规定的座位就座,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二、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三、参加考试的学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除携带考试必备的用具(如铅笔、橡皮擦、尺、钢笔或圆珠笔)外,不准带入技术资料和任何工具书,否则按作弊处理。
四、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后作特殊处理。
五、在考试过程中,如遇试卷印刷不清或其它问题时,需举手向监考教师示意,由监考教师解决。考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否则,按作弊处理。
六、考场中不得使用任何通迅工具,否则按作弊处理。
七、考生间不得出现交头接耳、传递试卷或纸条等现象,否则,按作弊处理。
八、考试时,不得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否则按作弊处理。
九、在考场上,考生要妥善保管好试卷,不得让其它选手抄袭,否则按作弊处理。
十、发现作弊者,成绩一律按“0”分计,该考试科目不准补考,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在考试规定时间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考试时间。
十二、考生必须尊敬监考教师,听从监考教师的指挥,考场内不得出现与监考教师顶撞、谩骂或其它不礼貌行为,否则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由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为了奖励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弘扬先进事迹,树立榜样,进一步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促使广大学生严格按照“三好”标准要求自己,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项目
(一)区级“三好学生”,区级“优秀学生干部”、区级“优秀毕业生”
(二)院级“三好学生”,院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毕业生”
二、区、院级“三好学生”评定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质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参评区级“三好学生”需获得过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三、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
2、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在学生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参评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需获得过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四、区、院级“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志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创业。
2、热爱所学专业,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优秀。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
3、积级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体育锻炼标准,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修养。
4、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参评区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需获得过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6、对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发明创造等方面事迹突出的,或在全国或地区性重大赛事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在智育、体育方面的评选条件,破格参加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
五、评定办法
(一)凡在我院学习的统招高职学生,均可参加评选“三好学生”。
(二)凡担任班委、院系学生会干部的学生,均可参加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三)评选三好学生应与评定奖学金紧密结合。院级三好学生一般是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中德、智、体等全面发展者,获得校内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直接获得院级“三好学生”。区级“三好学生”应是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中德、智、体等全面发展者,其中体育达标成绩必须良好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从事社会工作成绩显著者,考试成绩无补考。优秀毕业生必须是综合测评名次在全班前15%的。
(四)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本系统招高职学生总数1%,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本系统招高职学生总数3%,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本系统招高职学生总数的5%,区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本系三年级学生总数的3%,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本系三年级学生总数的6%。
(五)自治区级和院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须在所在班级充分酝酿,通过民主推荐产生,班主任严格进行审核。
(六)评选工作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处下拨指标,各系组织评选,评选结果上报学生处审核,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七)各系要按下拨指标和上报时间及时评选、上报。逾期不上报的按放弃评选资格处理。
六、奖励办法
(一) 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由自治区教育厅、团区委、学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由学院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二)张榜公布名单,由学院、系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七、中职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立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四条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组织、策划、煽动、实施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的:
1、情节轻微,经教育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或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6、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1、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章使用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无理取闹,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 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冒领公私财物者,除返回脏款、脏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侵占、勒索他人财物者,聚众哄抢的参加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冒领公私财物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明知是脏物而购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严重者,除学校处分外,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
1、过失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打加斗殴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与、提供凶器、持械斗殴者,除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肇事者(故意用各种方法挑逗、触及对方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怂勇他人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并交司法要关处理。
(五)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威胁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引起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结伙斗殴者:
1、结伙打群架,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1、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聚众赌博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旁观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收听、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非法的音像制品、出版物或其他类似形式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灾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给予相应处分,并视情节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盗用或利用他人名义谋私利者:
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盗用他人名义领他人钱物者,除退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变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或威胁他人安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邮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互联网、微信、微博、贴吧、QQ等媒体非法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或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高职学生旷课,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未经批准离校,一学期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中职或五年高职前三年学生处理按在以上学时的基础上加30学时进行处理。)累计达下列学时者:
1、2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30学时以上,不满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0学时以上,不满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50学时以上,不满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未请假旷课连续两周或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教室文明规范,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扰乱课堂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考试违纪者:
1、夹(携)带纸条(或书本、笔记本)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违纪使用电子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让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或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等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替他人考试或叫人代考等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舞弊等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1、在校园内设摊点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后果者,加重处分;
2、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生活作风不严肃,男女交往不得体,品行恶劣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凡男女学生在校园内勾肩搭背、搂抱、行为不得体,有碍学生形象者,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园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和有伤风化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作伪证者:
1、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禁止酗酒、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在校学生在规定作息时间内不得去校外网吧、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卡拉OK厅;凡住校学生晚上不在校住宿,必须事先办好请假有关手续,如违者按“夜不归宿”论处。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按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按旷课处理;擅自离校不归超过规定时限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按自动退学除名;如因犯了错误而出走的,还应追究其所犯错误,严肃处理;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在校期间已受到处分者,一学期内累计受处分2次或一学年内累计受处分3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3、一学期中受通报批评2次后,又出现违纪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这一者,视情节可减轻一级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讲清事实者;
2、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或降低处分等级;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1、取消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2、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停止已享受的各种奖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
3、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准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和享受任何形式的资助和补助;
4、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所任职务;
5、凡有群体性违纪行为,不得参加当年任何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团支部或班委成员不得参加任何个人荣誉称号评选。
6、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1、学生发生违纪事件,记过以下处分(包括记过处分)由所在系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所在系部、安保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并起草文件,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发;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由学生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生处起草文件,由学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学生,由安保处及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按相关条款处理;
3、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及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按相关条款处理;
4、跨系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召集有关系部、安保处、班级的负责人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按相关条款处理;特殊情况的违纪事件可由学生处、安保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5、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处分意见;各类处分决定,应分别在学校、系部、班级一定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且表现确实较好,在受处分6个月后,可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班主任及所在系部同意,并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按批准处分的程序进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的二十三条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有关材料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违纪事件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求公正适当。
在处理过程中和作出处分决定一周内,允许学生本人申辩、申诉。对本人的申诉,由违纪事实查证部门受理复查。复查后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应及时将作出复查结论通知本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应及时按处分程序上报,重表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根据情节,按照《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除特别要求外,均包括本项;所称“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凡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学生,在两日内必须离开学校,逾期不离开学校者,交由各系、学生处、安保处强行其离开学校。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同时原处分条例废止。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是学生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实现管理育人、服务育有人、教育育人,共创一个优美、整洁、文明、安全的成长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生公寓住宿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公寓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入住、寝室调整与退宿:
1、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统一入住公寓;学生入住时要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2、公寓房间由学生处统筹分配,各系统一管理,定员居住,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搬入、搬出公寓或随意调换房间、床位及其它设施;
3、学生入学、休学、退学、毕业或搬入、搬出应到各系学管科办理住宿、退宿手续并到学生处备案;
4、住宿学生应在入住前按规定交齐住宿费用;
5、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校内住宿的依照《学生走读管理办法》执行;
6、学院本着公平原则,根据公寓房间的阴阳面等具体情况,确定学生公寓的调整时间和办法,学生应该积极主动配合学院的调寝工作安排;
7、假期因特殊情况须在学院住宿的学生,要在放假前一周向本系提出申请材料,经批准后按学院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系应将学生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 公共秩序管理:
1、公寓内严禁以各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禁止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海报、乱涂乱画;
3、学生应爱护公寓区的一草一木,不得破坏公寓区设施、设备;
4、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使用高音量音响设备;
5、公寓内严禁打麻将或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6、公寓内禁止酗酒,吸烟者必须在公寓指定地点吸烟;
7、学生应按时归寝,不准夜不归宿;
8、禁止男、女生进入对方寝室;
9、不准在公寓内收养宠物;
10、公寓内禁止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
11、公寓内禁止焚烧废纸与杂物,禁止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
12、禁止在公寓内踢球、滑旱冰、滑板或进行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活动;
13、公寓内严禁使用酒精炉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14、学生应服从分配并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辱骂、打骂工作人员;
15、学生严禁翻窗户出入。
第五条 用水、用电管理:
1、入住公寓的学生要注意节水节电,违反公寓用水、用电管理定的,由学生个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并视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2、不准私拆电表,不准私拉、乱拉电线、电脑线或私改墙体电源开关,严禁使用电炉子、电饮具、电棒(杯)、电暖气、电毯、洗衣机等电器;学生违反公寓用水、用电规定,除按规定交纳相应的水电费外,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安全防范管理,违反规定的按《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1、公寓内禁止商贩入内;
2、公寓按规定时间锁门,锁门后回公寓需出示相关证件并登记,晚归者按违纪处理;
3、离开房间要锁好房门,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4、未经允许学生不得擅自更换门锁、撬门破锁,更换门锁需向物业部门报告并上交备用钥匙;
5、公寓严禁留宿外人;
6、外来人员要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入内,未经允许不得进行;
7、不准在公寓内私藏、观看、传播、携带不健康或黄色内容的书刊、光盘或其他音像制品;
8、严禁在公寓内携带、藏有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以及毒品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有害物品;
9、携带物品出入需按学院规定办理手续,经管理人员核查后方可出入;
10、禁止在公寓内打架或聚众闹事。
第七条 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扰乱公寓一般公共秩序,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1、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高音量放音响设备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在公寓内收养宠物者,除收缴其宠物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3、在公寓内停放自行车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4、向窗外、楼道内倒水、扔杂物、吐痰,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5、拨打骚扰电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6、在公寓内踢球、溜滑板、旱冰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7、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海报、乱涂乱画者给予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坚持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在公寓内以各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进行赔偿处罚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更换门锁、撬门破坏门锁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私拉、乱拉电线或私改墙体电源开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破坏公寓一般设施者,除赔偿处罚以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消防设施等与人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设施者,除赔偿处罚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破坏公寓住宿秩序者,根据其具体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不同处分:
1、擅自搬入搬出公寓或随意调换房间、床位及其他设施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不按时归寝或夜不归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3、卫生检查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在公寓内私藏、观看、传播、携带不健康或黄色内容的书刊、光盘或其他音像制品者,按照《学生违纪处理办》给予相应处分,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5、男女生擅自进入异性寝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私自留宿外来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每天22:30后在寝室容留异性者和被容留异性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破坏公共安全秩序者,根据其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1、私自跳墙、跳窗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私自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公寓内焚烧废纸与杂物,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在公寓内使用禁用器具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在公寓内盗窃或协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在公寓内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明火和储藏易燃、易爆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7、在公寓内携带、藏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以及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毒品等有害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到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8、违反消防、用电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处罚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分:
1、有意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公寓内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根据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在公寓内酗酒、寻衅闹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发;
4、在公寓内打架斗殴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在公寓内打麻将或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在公寓内进行诈骗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宿舍的卫生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学生宿舍实行规范化管理,为学生创造洁、齐、美、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促进学生全面成才。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实施学生公寓卫生检查制度,保持学生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第十三条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标准如下:
1、无酒精炉、液化气罐、煤油炉等违章用具、无乱接电源及违章用电20分(如有违反,一次扣除);
2、门前左右无垃圾10分(如有,一次扣除);
3、地面、天棚(共20分)
(1)地面14分,地面无杂物、烟头、污迹,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2)天棚(含墙壁、灯管等)6分,每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4、床上、床下物品摆放整齐20分,床被褥叠放不整齐扣4分(无人居住的床铺,物品摆放要整齐);床物品摆放不整齐扣2分;
5、门、窗(共10分)
(1)窗台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2分;
(2)门板内外(包含卫生间门及门框)干净、无灰5分;
(3)门玻璃干净无灰2分。
6、桌上、桌下物品摆放整齐10分:
(1)桌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6分;
(2)桌下物品摆放整齐4分;
7、屋内物品摆放整齐美观,无异味10分;
8、在寝室内学校规定地方张贴寝室卫生标准及住宿学生登记卡,无故不贴的寝室酌情扣2—5分。
第十四条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各系每周进行常规性检查一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7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对不及格的寝室由所在系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方法按如下规定实施:
1、卫生检查采用全检与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卫生全检与抽检的检查标准为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六条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的结果处理:
1、卫生全检中,90以上的寝室和60分以下不合格寝室分别给予公寓内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
2、卫生全检两次不合格者给予公寓内警告;
3、每学期有三次或三次以上不合格者上报学院,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一切评优评奖助资格;
4、两次抽查等同一次大检查;
5、检查中不积极配合、拒绝接受检查者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评比与班级、支部、寝室、团小组、个人测评挂钩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优秀班级:
(1)参选班级所有寝室全年检查平均分不得低于85分;
(2)每学期抽检合格率要达到85%以上;
(3)每学期至少要有一个以上文明寝室。
2、先进团支部、先进班级:
(1)班级所有寝室全年检查平均分不得于85分;
(2)每学期抽检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
(3)每学期至少要有一个以上文明寝室。
3、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员:
(1)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支部、所在寝室在每学期检查中平均分不得低于85分,个人平均分不得低于80分;
(2)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个人卫生检查评分不得低于85分,未达到以上标准者取消有关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实行学生寝室卫生检查评比免检制度,具体方法如下:
1、每学期开学初由寝室全体成员提出书面免检申请,经核实认定后批准免检资格;
2、对获得免检资格的寝室,将在一个月内不定期抽检,若每次得分均超过85分以上将取得免检寝室称号;
3、学院对免检寝室享有监督权,一旦发现有不合格现象将取消其免检资格;
4、学期获得免检权的寝室可享有直接评比院级“文明寝室”资格,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寝室布置具有一定文化特色,具有健康、积极向上的氛围;寝室同学思想高尚、追求上进;积极参与公寓活动,热心公益劳动。
第四章 学生文明寝室评比
第二十条 学生文明宿舍要求及条件如下:
1、评选要求:
(1)“院级标兵文明寝室”,每学年评选一次,按学生宿舍总数的1%评定;
(2)“院级文明寝室”(三星以上),每学年评选一次,按学生宿舍总数的5%评定。
2、“院级文明寝室”及“院级标兵文明寝室”评比条件:
(1)全室人员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健康的精神风貌;热爱学校,关心学校,为争创文明学校做贡献;
(2)积极参加学院及各系学生公寓举办的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3)全室人员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4)全室人员自觉遵守学院及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现象;
(5)保持寝室整洁、美观,墙壁、天花板无蜘蛛网,无乱贴乱画拉网线等现象;
(6)全室人员尊重和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
(7)“标兵文明寝室”必须从四、五星级文明寝室中产生。
3、检查与考核办法:
(1)学院定期对各楼栋各寝室文明建设和环境卫生进行督查和抽查;各系制定具体检查评比细则并落实。每次评比与考核优秀的寝室将被授予“星级文明寝室”称号,“星级文明寝室”是年度评选“文明寝室”、“标兵文明寝室”的过程考核;
(2)对第一次被评为“星级文明寝室”称号的优秀寝室授予“二星级文明寝室”称号,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者则加“星”一级,最高为“五星级文明寝室”称号;二、三、四、五星级的比例不得超过总房间数的30%;
(3)被授予“星级”称号的寝室若未能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则降“星”一级(或取消“星级”称号);每次检查结果公布三天后若无异议则授予“星级文明寝室”称号,并通告相关部门;
(4)二、三、四、五星级寝室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宿舍总数的16%、8%、4%、2%;院级标兵文明寝室、院级文明寝室、系部级文明寝室分别按学生宿舍总数的1%、5%、20%评定。
4、评选程序:
(1)星级寝室与文明寝室的检查与考核:由各系按照文明宿舍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实事求实地组织检查、考核、汇总,评选出星级文明宿舍,并推荐“院级文明寝室”和“院级标兵文明寝室”备选寝室,将推荐结果报送学生处;
(2)学生处根据推荐结果和星级文明寝室情况,评选出“院级文明寝室”和“院级标兵文明寝室”。
5、奖励办法:
(1)获得各种先进荣誉称号者,由学院组织颁发奖品;
(2)获得各种先进荣誉称号者,学年综合测评相应加分,即“院级标兵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加1.5分,“院级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加1分,“系部级文明寝室成员”每人加0.5分,寝室长上浮0.5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违纪行为处理的未尽事宜,参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公寓的违纪行为处理解释权及执行权在学生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为确保学生有一个稳定的学习环境,规范对走读学生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条件
1、凡我院招收的全日制学生,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校住宿,家住学院邻近(含红山区、松山区)的新生可申请校外住宿。
2、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外宿的,如因生活不能自理(如残疾、重大疾病等,须医院证明)需家长陪护者,也可以提出申请,按学院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条 申请时间
1、新报到学生开学时办理。
2、往届学生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若办理期间在外实习的学生,返校后一周内办理。
3、除特殊情况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过期一律不予办理手续。
第三条 申请材料
1、本市区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庭住宅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2、外地家长陪读者,需提供房主房产证复印件及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协议,同时提供户口本(户主和学生)复印件。
第四条 往届学生走读手续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附件1,可向所在系学管科索取,以下简称“申请表”);与学院签订《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附件2,在学生处现场签订,以下简称“承诺书”),学生和家长本人必须在承诺书上亲笔签名。
2、系部审核。系部对学生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签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就该学生申请外宿事宜,向家长陈述在校外住宿的利害关系,并与申请外宿学生进行专题谈话教育。
3、复审。学生处对材料进行复审,完成复审后进行签字,并将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进行留存。
4、学生将签字后的申请表复印三份,学生处、计财处、系及本人各一份。
5、住宿费结算。学生持签字后的申请表到财务处按规定办理住宿费结算手续。
6、因特殊情况办理短期校外住宿不涉及缴纳住宿费的学生在所在系办理即可。
第五条 新报到学生只填写《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并提供第三条所述材料,学生工作处在报到单上签字。(各系和财务处可依据新生报到单上学生处签字视为校外住宿手续已办理)
第六条 走读时限以学年为单位,学院不办理阶段性走读,正常情况下,下一学年继续走读的不需要重新办理走读手续,阶段性走读或短期走读在所在系办理即可。
第七条 凡被批准走读的学生,不再缴纳住宿费。
第八条 学生走读期间,如需要保留床位,应单独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缴纳住宿费。
第九条 走读的学生经批准恢复住校后,不得再申请走读。
第十条 走读生在校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应自行约束、自行管理,如果出现意外或人身、财产受到伤害,一切后果由学生及监护人负责。
第十二条 相关要求
1、各系在审核中要严格把关、仔细甄别、谨慎处理,并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加强自我安全防范的意识。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未经允许擅自在校外住宿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辅导员、班主任要定期了解校外住宿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教育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如果学生因住宿校外引起成绩下降、屡次旷课、缺席院系规定参加的活动,或者发生其他相关违纪行为,将责令其限期搬回学校学生宿舍住宿。
3、校外住宿学生在学院上课时间,由学院负责管理和教育,其他时间由学生监护人自行管理教育;
4、走读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和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5、如果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化,应在当日通知所在系及学生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内蒙古交通职业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附件2: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
附件1:
内蒙古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
编号: 系别: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学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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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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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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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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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寝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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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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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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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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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详细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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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住宿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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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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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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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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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意见:
签名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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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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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原件及房产证、户口本学生工作处留存,申请表复印件财务处、系、本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
承诺人姓名: 班级: 学号:
申请外宿时间:
根据《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走读管理办法》,在校外住宿期间,向学院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如实填写了《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外宿申请表》,没有弄虚作假,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二、本人保证居住地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等安全。在校外住宿期间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如发生一切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发生民事、刑事案件,均视为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
三、在走读期间保证定期向所在系汇报个人情况,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如住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随时告知系及班主任(辅导员)。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做有违社会公德和学校声誉的事。家长要切实履行教育与监护责任。
四、本人保证不会因校外住宿耽误正常的教学活动及学校其他各项活动。
五、本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相应纪律处分。
1、在走读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走读的。
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或出现紧急状态等特殊情况,本人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根据相关国家资助政策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绿色通道”是指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顺利入学,按照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和要求,各高校建立的新生资助制度。即无法及时交纳学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可在报到时向高校提出学费缓缴、减免要求或借贷愿望,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先直接办理入学手续。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新生。
三、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各系要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担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资助工作联系人及辅导员担任成员的“绿色通道”审核小组,具体负责“绿色通道”办理工作。
四、“绿色通道”申请条件
(一)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
(三)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导致暂时无法全额缴清各项费用的学生。
五、申请及审批程序
新生报到时,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交清学杂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持县(乡、镇)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可以申请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一)新生报到时,出示《录取通知书》,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低保证明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的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二)各系“绿色通道”审核小组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学生填完个人信息,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盖章后,交学生处审批。
(三)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复印三份,财务处留存原件,学生处、系、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复印件。
(四)新生报到结束后,学生处汇总所有学生的《申请表》及情况汇总,报学院审批。
六、其他
(一)凡经“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应如实填报家庭经济状况,入学后学院将采用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情况,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将给予严肃处理,并取消各项评优选先及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新生报到期间,各系要对申请“绿色通道”的入学新生服务热情,为其提供细致入微的关怀和帮助,使他们能充分感受到学院的温暖。
(三)各部门应本着“以学生为本”“应助尽助”的原则,按照迎新工作“有序、高效、快捷”的要求,及时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办理报到手续。
(四)新生入学后,各系要及时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进行摸底调查,进一步核实、认定其困难情况,根据困难程度,有针对性地为其申办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七、欠费收缴保障措施
1、所有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的新生,要经过三个月的资格审核、条件确认期,期间暂时不办理学籍注册。
2、在保证学生对资助政策及保障措施知情的前提下,对于通过绿色通道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的学生,如学生不能按期交纳学费,扣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
3、增加勤工助学岗位,加强勤工助学工作。
4、多方筹措奖、助学金,制定专项政策吸引企业捐助和社会资金,鼓励全院教职员工参与学生奖、助学金筹措工作。
5、建议后勤等部门积极争取合作厂家或企业以实物的方式捐助贫困新生生活用品等。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流程图》
附件2:《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
附件1: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流程图
说明:
1办理完发《申请表》复印三份,财务处留存原件,学工处、系、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复印件。
2、其他各迎新工作组凭《申请表》为学生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附件2: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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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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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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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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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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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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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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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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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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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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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 单亲家庭 离异家庭 健全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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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费用项目及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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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交费用项目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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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本人在入学时应缴学费 元、住宿费 元、书费 元,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入学时缴齐相关费用,现申请缓交费用 元,本人承诺将通过(助学贷款、分期付款、国家助学金、其他 )等方式尽快缴齐所欠费用,请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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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意见: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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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意见:
审批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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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意见:
审批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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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意见: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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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家庭证明原件须附后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内教财字[2007]4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专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制定年度学生资助计划,合理分配、使用资助款的重要依据,在认定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机构
(一)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系学生科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 认定标准
根据当年的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我院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
第五条 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学生资助中心每年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届时,学院将以文件形式做具体安排。各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各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低保户,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各系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条 附 则
(一)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完成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只有档案记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社会资助以及其它面向贫困生的资助,在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附件1: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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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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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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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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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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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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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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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
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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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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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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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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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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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 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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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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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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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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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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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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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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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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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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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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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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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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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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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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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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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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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生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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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学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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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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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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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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