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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0-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本办法所指计算机设备为全部办公用计算机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四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将软件采购费用预算报经领导审批,并在采购时根据设备序列号、软件授权、序列号、使用部门等相关信息,形成软件资产账目,纳入资产管理,并妥善保管正版软件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购买计算机设备时必须预装符合工作需要的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及正版办公软件(文字处理等软件),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八条 各部门要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工作。

第九条 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

(一)计算机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购买计算机设备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相应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装由政府采购或统一调拨、标配的合法授权的正版化软件,并且安装后要坚持使用,不得随意卸载;

(二)不得下载、安装和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三)不得超越授权使用许可扩大安装范围;

(四)不得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五)不得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六)不得把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七)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使用非法软件给部门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