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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24 浏览量:

第五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1、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章使用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无理取闹,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冒领公私财物者,除返回脏款、脏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侵占、勒索他人财物者,聚众哄抢的参加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冒领公私财物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明知是脏物而购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严重者,除学校处分外,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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